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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6
Jul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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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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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16-065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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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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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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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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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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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7 月29 日(星期五)下午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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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7 月28 日-2016 年7 月2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7 月29 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7 月28 日15:00 至2016 年7 月29 日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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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 号(协鑫能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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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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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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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舒桦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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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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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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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54 人,代表股份数为2,556,375,7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657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8 人,代 表股份数为2,554,756,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6253%;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46 人,代表股份数1,619,5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21%。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 人,代表股份 3,495,7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 理人6 人,代表股份1,876,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72%;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46 人,代表股份1,619,5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21%。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国内保理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55,260,082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564%;反对961,460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 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376%;弃权154,200 股, 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6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80,082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852%;反对961,46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037%;弃权15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11%。
2、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控股股东江苏协鑫 能源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88,882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68.3369%;反对1,106,860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31.6631%;弃权0 股,占所有 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88,882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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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369%;反对1,106,86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631%;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55,249,182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559%;反对941,260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 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368%;弃权185,300 股, 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7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69,182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734%;反对941,26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259%;弃权18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0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君珺律师、高颖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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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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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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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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