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Co., Ltd.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4

Jun 26, 2014

54533_rns_2014-06-26_8193a45e-338f-43a9-a5e6-0ca853cc26b8.PDF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ST 超日 公告编号:2014-058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公司”或“公司”)于 2014 年6 月26 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的 (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1 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民事裁 定书》中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华公司”) 对超日公司的重整申请,《决定书》中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 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担任超日公司管理人。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199 弄4 号楼3063 室

法定代表人:陶吉仁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经济园区

主要营业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王经济园区旗港路738 号

法定代表人:倪开禄

三、法院作出受理重整裁定的时间及主要内容

  • 1.裁定的时间:2014 年6 月26 日

  • 2.裁定的主要内容:申请人毅华公司以超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上

海一中院申请对超日公司进行重整。被申请人超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议,且提交了就公司破产重整出具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大股东倪开禄就公司 破产重整出具的意见等书面材料。

上海一中院查明:被申请人超日公司系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位于本市奉贤 区的上市公司,其对申请人毅华公司拖欠的货款已到期,且尚未归还;超日公司 2013 年年度审计报告和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分别显示,截止2013 年12 月31 日,超日公司账面资产总计人民币3,769,509,577.61 元(以下币种相同),负债 合计为4,286,949,806.62 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517,440,229.01 元;截止至 2014 年3 月31 日,超日公司账面资产总计3,517,401,958.65 元,负债合计为 4,301,101,873.55 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783,699,914.90 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超日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且根据有关上 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毅华公司对 被申请人超日公司享有债权,有权依法申请超日公司重整。被申请人超日公司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重整的条件。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 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的主要内容、管理模式及信息披露责任人

1.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上海一中院经采用邀请竞争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 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一之规定,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担任超日 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郝朝晖任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 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它必要开支;

  •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九)上海一中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2.管理模式: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

  • 3.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

  • 管理人。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吴嘉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王经济园区旗港路738 号

  • 电话:021-51889318

传真:021-33617902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因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股票已于2014 年5 月28 日暂 停上市,债券已于2014 年5 月30 日终止上市,故本次上海一中院受理破产重整 申请不会改变公司相关证券的交易状态。同时,当公司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破产重整失败, 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本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的规定,本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 险。

(2)公司股票现已暂停上市,若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即公司2014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 市的风险。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公司还可能存在其他原因而终止上市的风险。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的相关规 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 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6 月26 日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