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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Oct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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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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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1-107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7 月27 日召开了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的议案》,上述议案已于2021 年8 月12 日经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将“合肥协鑫集成2.5GW 叠瓦组件项目”募集资金用 于投资建设“合肥协鑫集成15GW 光伏组件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 年7 月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 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63 号)核准,公司获准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773,230,764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2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512,999,983.00 元,减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491,617,907.65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 于2021 年1 月6 日出具了苏亚验[2021]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 年1 月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 (1)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 (2)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 (1)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及丙方已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 简称“《监管协议》”)。

(2)依据《监管协议》,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截至 2021 年1 月30 日,专户余额为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 “合肥协鑫集成2.5GW 叠瓦组件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及丙方就《监管协议》及本专户相关事宜达成如下 补充约定(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

1、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本专户”), 截至 2021 年 9 月30 日,专户余额为114,053,056.47 元(大写金额:壹亿壹仟 肆佰零伍万叁仟零伍拾陆元肆角柒分)。甲方二于2021 年8 月12 日召开2021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合

肥协鑫集成2.5GW 叠瓦组件项目” 募投项目资金全部用于投资建设“合肥协鑫集 成15GW 光伏组件项目”,因此本专户的募集资金用途调整,本专户仅用于甲方一

“合肥协鑫集成15GW 光伏组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补充协议所使用的词语,除另有说明外,与《监管协议》使用的词语具 有相同的释义。

  • 3、《监管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 4、除非本补充协议明确作出修改,《监管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并完全

  • 继续有效。

5、本补充协议作为《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监管协议》具同 等法律效力。

6、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 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 年12 月31 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 二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补充协议随《监管协议》一并自动终止。本补充协 议一式八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甲、乙、丙方各持一份,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