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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l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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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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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1-082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长城资产开展融资合作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协鑫集成”)于2021 年7 月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长城资产开展融资 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概况

为加速资金周转,满足经营发展,协鑫集成拟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 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开展融资合作,长城资产通过利用 公司及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句容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张 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金寨协鑫集成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其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子公司”)与苏州铂尼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等25 家供应商之间形成的应付账款300,859,427.52 元(其中长城资产与公司及 子公司将签署《债务承担协议》,由公司承担上述子公司对25 家供应商的应付账 款),为公司提供融资服务,期限一年,年利率为6%。

存续期间由协鑫集团有限公司及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公司以合法所有的坐落于奉贤区光明镇牌楼村141 号的土地及厂房提供 抵押担保,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9,000 万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

由于本次交易对方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长城国融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融”)与嘉兴长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嘉兴长元”)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控制下的企业。长城国融、嘉兴长元原为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其持股比 例已于2020 年11 月24 日减持至5%以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10.1.6(二)条规定,按照过去十二个月追溯认定的原则,长城资产仍为上市 公司的关联方。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 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 1、公司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24449509A

  •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

  • 4、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 号A-788 室

  • 5、负责人:陈炜

  • 6 、注册资本:母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 5,123,360.9796 万元

7、经营范围:收购并经营中国农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商业化收购、委托 代理、投资,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 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国债现券和回购,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现券交易和回购,投资、财务及法律咨 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2015 年9 月04 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在自贸区开展的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8、实际控制人:财政部

  • 9、履约能力分析:长城资产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不

  • 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苏州铂尼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25 家供应商公司在供货过程中对协鑫集成

及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该应收账款债权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 《大信沪贸专审字【2021】第00143 号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协议主要内容

1、金额:人民币300,859,427.52元

2、期限:12个月

3、方式:长城资产与苏州铂尼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25 家公司分别签署了 《债权转让协议》,长城资产已依法受让了苏州铂尼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25 家 公司(简称“原债权人”)对协鑫集成及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句容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阜宁协鑫集成科技 有限公司、金寨协鑫集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协鑫 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其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合计为人民币 300,859,427.52 元的应收账款债权,长城资产、协鑫集成及上述子公司将签署《债 务承担协议》,由协鑫集成承担其他子公司对长城资产的债务,长城资产利用上述 债务为公司提供融资服务,期限一年,年利率为6%。

4、担保情况:存续期间由协鑫集团有限公司及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以其合法所有的坐落于奉贤区光明镇牌楼村141 号的 土地及厂房提供抵押担保,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协鑫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00 万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长城资产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0 元。

七、融资合作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与长城资产开展融资合作,拟充分盘活企业资产,加速资金周转,长城 资产利用公司及子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形成的应付账款,为公司运营提供资金支持, 满足公司的经营发展。

八、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资料,进行了事前审查, 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满足公司经 营发展需要。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非 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长城资 产开展融资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 营发展需要,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情况。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与长城资管上海分公 司开展融资合作暨关联交易已经受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独立 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 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

城资产开展融资合作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大信沪贸专审字【2021】

  • 第00143 号)。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