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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an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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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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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1-017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1 月29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63 号)核准,公司获准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773,230,764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2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512,999,983.00 元,减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491,617,907.65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1 年1 月6 日出具了苏亚验[2021]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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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及本次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 销保荐”)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集成”)已在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 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合肥集成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分行及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合肥集成将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及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全资子公司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阜宁集成”)已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同时公司、阜宁集成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申万宏源承销保 荐已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 协鑫集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光电”)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肥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合肥光电将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肥东支行及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规范募 集资金使用。

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情况如下表: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1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2 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3 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
4 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
5 合肥协鑫集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

注:2021 年1 月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议案》,公司将阜宁协鑫集成 2.5GW 叠瓦 组件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合肥协鑫,后续公司将注销阜宁集成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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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申万宏 源承销保荐已经向公司、开户银行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 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应当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每 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侯海涛、徐亚芬可以随时 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 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6、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 万元或达到募 集资金净额的1%的,开户银行应当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并在获得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认可同意的情况下方能进行资金划转操作。

7、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 承销保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 协议的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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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出具对账单或者向申万宏源承 销保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或者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 9、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

  • 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义 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 年12 月31 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申万宏源 承销保荐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备查文件

  •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3、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亚验[2021]2 号《验资

  • 报告》。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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