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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an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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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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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核查意见
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63 号)核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获准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73,230,764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2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512,999,983.00 元,减除 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491,617,907.65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出具了苏 亚验[2021]2 号《验资报告》。公司本次拟变更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为阜宁协鑫集成 2.5GW 叠瓦组件项目,该项目的总投资 107,000 万元,其 中使用募集资金投资 50,000 万元。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 地点不构成关联交易。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 构”)作为协鑫集成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协鑫集成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主体及地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二、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阜宁协鑫集成 2.5GW 叠瓦组件项目原定实施主体为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 限公司,实施地点为盐城市阜宁县。随着公司在合肥肥东县循环经济示范园投资 建设的 60GW 组件及配套产业基地项目的实施落地,为更好的发挥和实现公司 先进光伏组件制造基地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间的协同效应、规模效应,公司拟 将阜宁协鑫集成 2.5GW 叠瓦组件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为合肥市肥东县循环经济 示范园,实施主体变更为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名称变更 为“合肥协鑫集成 2.5GW 叠瓦组件项目”。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变更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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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协鑫集成 2.5GW 叠瓦组件项目原定投资总额约为 107,000 万元,其中 使用募集资金投资 50,000 万元,项目投资内容包括设备及安装费用 57,702 万元, 土建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23,294 万元,建设期利息及非资本化费用 26,004 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变更后,除项目由新建厂房变更为租赁厂 房外,其他项目投资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募集资金仍将用于购买设备及安装等 资本性投入,因此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变更对募集资金投入、产出不产生实质性 影响。
本次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变更,属于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变 更,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基本建设内容,不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入金额, 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 有效。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此次根据公司充分地考察论证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 不影响项目原有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建设的基本内容与原计划一致,募集资金投 资总额不变。没有改变原定投资内容和项目,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同意对相关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及地点进行 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募集资金项目的投 资方向和内容均保持不变,不影响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监事 会同意公司变更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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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以及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 的议案》,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不属于募集资金 用途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及地点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上述事项不属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质性变更,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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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鑫集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侯海涛 徐亚芬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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