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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Jun 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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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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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会 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讨论后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关于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公司修订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资金用 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竞 争力。
二、关于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有关事项进行了修订。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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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及采取的填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 资者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三、关于与合肥东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补 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双方协商,公司与合肥东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宜签署《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该协议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公司与合肥东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 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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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 青___________ 陈传明___________
刘 俊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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