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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Jun 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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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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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2-047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于2022 年6 月7 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22 年6 月14 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 名,实 际出席董事9 名。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 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实 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予以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由各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二条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由各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51873021H。 91310000751873021H。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确保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
股东权益,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加速资 全球领先的清洁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科
本运作,通过努力使公司成为国际上有 技化、数字化、绿色化的践行者和领导
影响的公司。 者,把绿色能源带进生活。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司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式; 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的,由此所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利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的,由此所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利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包括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包括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万元;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5000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元;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本;
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三)本章程的修改; 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三)本章程的修改;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股权激励计划;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公司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指定《中国证
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报刊。同时指定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披
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指定以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巨
潮资讯网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
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二、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2 年6 月30 日下午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 关公告。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