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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Jun 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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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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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2-047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于2022 年6 月7 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22 年6 月14 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 名,实 际出席董事9 名。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 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实 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予以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二条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由各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第二条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由各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91310000751873021H。 | 91310000751873021H。 | ||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确保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 | ||
| 股东权益,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加速资 | 全球领先的清洁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科 | ||
| 本运作,通过努力使公司成为国际上有 | 技化、数字化、绿色化的践行者和领导 | ||
| 影响的公司。 | 者,把绿色能源带进生活。 |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 ||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 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 ||
|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 合并; | ||
| 合并;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 ||
|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 者股权激励; |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 ||
|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 ||
| 购其股份的。 | 购其股份的; |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 ||
| 司股份的活动。 |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 |||
| 权益所必需。 |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 ||
|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 ||
|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 ||
| 式; | 方式进行。 | ||
| (二) 要约方式;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 ||
|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 |
||
|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 |||
| 交易方式进行。 |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 ||
|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 ||
|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的,由此所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利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的,由此所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利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
|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包括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包括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
|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
|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
|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 |||
| 万元; |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 |||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 |||
|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 |||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 |||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 |||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 |||
|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 |||
|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 |||
| 5000万元;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 |||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 |||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 |||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 元; | |||
|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 |||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 ||||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 ||||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 ||||
|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 |||
| 以特别决议通过: | 以特别决议通过: | |||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 本; | |||
| 清算;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 |||
| (三)本章程的修改; | 解散和清算; |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 (三)本章程的修改; | |||
|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 |||
|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 |||
| (五)股权激励计划; |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 (六)公司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指定《中国证 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报刊。同时指定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披 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指定以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
|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巨 潮资讯网上公告。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 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
|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
|---|---|---|
二、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2 年6 月30 日下午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 关公告。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