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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Aug 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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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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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协鑫集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等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 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0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如下 意见:

1、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

2、截止2020 年6 月30 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35,400 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353,204.8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净 资产的比例为84.33%;逾期担保金额为0 元。

3、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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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子公司签署 300MW 光伏平价上网示范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暨关 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钦州鑫奥(系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股份有限公司附属公司) 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查,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交易的定价按市场价格确定, 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 交董事会。

2、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对本次交易以及关联方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对公司与钦州鑫奥(系国家 电投集团贵州金元股份有限公司附属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予以认可。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署300MW 光伏平价上网示范 项目EPC 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 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审议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 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我们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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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 青___________ 陈传明___________

刘 俊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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