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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 — AGM Information 2022
Jun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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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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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常會
-
一一一 -
時 間:中華民國 年六月九日(星期四)上午九時整 -
地 點:桃園市桃園區延平路147號(桃園市婦女館)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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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本公司民國110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民國110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純怡會計師、 趙敏如會計師查核完竣之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 -
二、敬請 承認。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民國110 年度盈餘分派表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110 年度盈餘分派表,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依法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 請參閱議事手冊。
二、敬請 承認。
決 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正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依據中華民國110 年12 月29 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000115851 號令修正「公司法」 第172 條之2 及356 條之8 條文及中華民國111 年3 月4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證交字第1110380914 號令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增訂第44 條之9 -
二、擬修正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所示: -
三、敬請 討論。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款 |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
第十二條之二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其行使方式及相關事宜,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2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4 條之9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爰增訂本條。 |
|
第二十四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八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九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九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六日。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八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九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九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六日。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 |
增列本次修正日期。 |
條款 |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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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六月十四日。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OO年六月十五日。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一O一年六月十八日。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一O二年六月十日。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一O四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一O五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O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O九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一O年七月二十日。 |
六月十四日。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OO年六月十五日。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一O一年六月十八日。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一O二年六月十日。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一O四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一O五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O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O九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一O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九日。 |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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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依據公司營運狀況,調增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授權額度及中華民 國111 年1 月28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465 號令修正「公開發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5 條、第9 條至第11 條、第15 條、第31 條及 -
二、擬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所示: 三、敬請 討論。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款 |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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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二、 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三、 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 |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二、 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三、 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及下列事項辦理: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二、執行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 |
一、中華民國111 年1 月28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465 號令修正。二、基於外部專家所屬各同業公會業對其承辦相關業務定有相關規範,如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已有不動產估價相關自律規範,其餘外部專家之同業公會亦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之「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修正納入其業者或人員出具意見書之相關自律規範,為明確外部專家應遵循程序及責任,爰修正第二項序文,規範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除應依現行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辦理外,並應遵循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辦理。 |
條款 |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
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 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
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適當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適當且合理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
三、鑑於前開外部專家依據本準則規定,承接及執行出具估價報告或合理性意見書案件,並非指財務報告之查核工作,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查核」案件之文字為「執行」案件。四、考量外部專家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實際評估情形,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第三目之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三)基秘字第○○○○○○○二九八號函釋及評價準則公報第八號第二十七條有關資訊來源、參數之適當及合理等相關文字,爰修正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字,俾符合實際。 |
|
第八條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第一及三項未修正,略)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第一及三項未修正,略) |
一、 依公司營運狀況,調增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 |
條款 |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
二、 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一)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交易金額在新台幣~~貳仟萬元~~(含)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准;超過新台幣~~ 貳仟萬~~元者,應依相關規定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之。(二) 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其交易金額在新台幣~~貳仟萬元~~(含)以下者,應依核決權限逐級核准;超過新台幣~~貳仟~~萬元者,應依相關規定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之。四、 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估價報告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一)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交易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含)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准;超過新台幣一億元者,應依相關規定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之。(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其交易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含)以下者,應依核決權限逐級核准;超過新台幣一億元者,應依相關規定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之。四、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估價報告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 |
使用權資產授權額度。二、中華民國111 年1月28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465 號令修正。三、考量第六條已修正增訂要求外部專家出具意見書應遵循其所屬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已涵蓋會計師出具意見書應執行程序,爰刪除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會計師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之文字。 |
條款 |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
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以下簡稱會計研~~~~ 究發展基金會)所~~~~ 發布之審計準則公~~~~ 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條款 |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五)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六)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五)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六)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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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處理程序( 第一至三項未修正,略)四、取得專家意見(一)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處理程序( 第一至三項未修正,略)四、 取得專家意見(一)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
修正理由同第八條說明二及說明三。 |
條款 |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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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 計師若需採用專家~~~~ 報告者,應依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發布之審計準則公~~~~ 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二)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三)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二)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三)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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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第一項未修正,略)一、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 |
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第一項未修正,略)二、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 |
一、中華民國111 年1月28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465 號令修正。二、現行條文第二項第 |
條款 |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
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同意,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四)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家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同意,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四)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家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三)款至第(四)款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款至第(三)款。三、增訂第二項第四款:(一)為強化關係人交易之管理,並保障公開發行公司少數股東對公司與關係人交易表達意見之權利,經參考國際主要資本市場如新加坡、香港等規範重大關係人交易應事先提股東會同意之規定,另為避免公開發行公司透過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進行重大關係人交易,如規避需先將相關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爰於本文明定公開發行公司或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有第二項第一款與關 |
條款 |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 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 七款規定辦理,且所稱~~~~ 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 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 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 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審~~~~ 計委員會同意,並經董~~~~ 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 計入。~~本公司與其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另外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本公司與其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另外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二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本公司或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有第二項交易,交易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公開 |
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之交易,交易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公開發行公司並應將相關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為之,如屬非公開發行子公司應提股東會同意之事項,由屬上一層公開發行母公司為之。(二)考量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子公司彼此間之整體業務規劃需要,並參酌前開國際主要資本市場之豁免規範,爰於但書放寬該等公司間之交易免提股東會決議。(三)另前開重大關係人交易如屬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
條款 |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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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行公司應將第二項第一款所列各項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但本公司與其子公司,或其子公司彼此間交易,不在此限。第二項第一款及前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股東會及董事會通過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
三款規範之情形,其股東會之決議,應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特別決議辦理,並依前開事項及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四、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二)款移列為修正條文第( 五)款,並配合第(四)款之增訂,修正交易金額之計算納入提交股東會通過之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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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之處理程序( 第一至三項未修正,略)四、 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專家評估意見報告(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一或新臺幣參佰萬元以上者應請專家出具鑑價報告。(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臺幣貳仟萬元以上者應請專家出具鑑價報告。(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 |
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之處理程序( 第一至三項未修正,略)四、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專家評估意見報告(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一或新臺幣參佰萬元以上者應請專家出具鑑價報告。(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臺幣貳仟萬元以上者應請專家出具鑑價報告。(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 |
修正理由同第八條說明二及說明三。 |
條款 |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
|---|---|---|---|---|
權資產或會員證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 依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 規定辦理~~。(四)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
權資產或會員證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四)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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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公告申報程序一、 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 |
公告申報程序一、 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 |
一、中華民國111 年1月28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465 號令修正。二、考量現行公開發行公司買賣國內公債已豁免辦理公告申報,爰修正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放寬其買賣債 |
條款 |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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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1.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 |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1.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 |
券發行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亦得豁免辦理公告申報。三、因本公司非以投資為專業者,爰刪除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並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六款第三目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 |
條款 |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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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買賣國內公債。~~ 2.以投資為專業者~~~~ ,於證券交易所~~~~ 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所為之有價證~~~~ 券買賣,或於初~~~~ 級市場認購募集~~~~ 發行之普通公司~~~~ 債及未涉及股權~~~~ 之一般金融債券~~~~ (不含次順位債~~~~ 券),或申購或買~~~~ 回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或期貨信託~~~~ 基金,或證券商~~~~ 因承銷業務需要~~~~ 、擔任與櫃公司~~~~ 輔導推薦證券商~~~~ 依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規定認購~~~~ 之有價證券。~~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 |
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 |
條款 |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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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七)前述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1.每筆交易金額。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第二至七項未修正,略)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七)前述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1.每筆交易金額。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第二至七項未修正,略) |
決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