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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 Technology Inc.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26

May 1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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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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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常會

時間: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六月十一日(星期四)上午九時整

地點:桃園市桃園區桃鷺路398號(桃園市住都大飯店)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民國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承認。

說明:一、本公司民國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純怡會計師、江家齊會計師查核完竣之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請參閱議事手冊。

二、敬請承認。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民國114年度盈餘分派表案,提請承認。

說明:一、本公司114年度盈餘分派表,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依法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請參閱議事手冊。

二、敬請承認。

決議:

選舉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改選董事案,提請選舉。

說明:一、為配合本屆董事、獨立董事將於民國115年6月11日任期屆滿,擬於今年6月11日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自新任董事、獨立董事選任並就任後,隨即解任。

二、本公司章程規定設置董事5~13人,考量公司經營規模及董事會實務運作,擬選舉董事十一人(含四名獨立董事)。新當選之董事、獨立董事任期自民國115年6月11日起至118年6月10日止,共計3年。

三、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董事會通過,股東應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請參閱如下:

四、候選人劉壽祥先生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已連續三屆,因其經濟、財務、會計、風險管理與保險經驗極為豐富能為本公司提供重要建言,雖已連任本公司三屆獨立董事,公司仍需借重其專業之處,使其於行使獨立董事職責外,仍可發揮其專長,並給與董事會監督及提供專業意見,故本次選舉擬繼續提名其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


五、候選人許正弘先生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已連續三屆,因其管理經驗極為豐富能為本公司提供重要建言,雖已連任本公司三屆獨立董事,公司仍需借重其專業之處,使其於行使獨立董事職責外,仍可發揮其專長,並給與董事會監督及提供專業意見,故本次選舉擬繼續提名其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

六、敬請 選舉。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董事會提)

| 被提名人類別 | 姓名 | 主要經(學)歷 | 現職 | 持有股數
(含信託持股) |
| --- | --- | --- | --- | --- |
| 獨立董事 | 劉壽祥 | 台灣大學經濟學博士
銘傳大學兼任副教授
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
大華投信董事長兼總經理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中華經濟研究院諮詢委員 |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 |
| 獨立董事 | 許正弘 | 淡江大學物理系
權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上海展華電子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展華電子(南通)有限公司董事 | - |
| 獨立董事 | 李紹唐 | 淡江大學國貿系
IBM 臺灣分公司協理
Oracle 臺灣分公司總經理
Oracle 中國甲骨文公司董事總經理
中國多普達通訊有限公司執行長
連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晶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
1111 人力銀行執行長
悠遊卡投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鈺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奇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四維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鯉魚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 |
| 獨立董事 | 壽勤偉 | 中興大學法律系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專員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律師
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董事 | - |
| 董事 | 鄭雅仁 | 大同工學院
全漢企業(股)公司副董事長兼任總經理 | 註一 | 11,167,477 |


| 被提名人類別 | 姓名 | 主要經(學)歷 | 現 職 | 持有股數
(含信託持股) |
| --- | --- | --- | --- | --- |
| 董 事 | 楊富安 | 逢甲大學
全漢企業(股)公司副總經理 | 註二 | 11,792,834 |
| 董 事 | 朱秀英 | 南華大學生死學研究所 |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德煌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代表人 | 2,660,070 |
| 董 事 | 黃玉瑩 | 國立政治大學企業家班 MBA
Oklahoma City University MBA
美商摩托羅拉亞太行銷部總經理
法商萊雅 Lancôme 品牌協理 | 宏高投資有限公司執行長
祺驛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利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代表人
韻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代表人 | 45,572 |
| 董 事 | 川漢投資
股份有限
公司 | – | – | 15,191,766 |
| | 代表人:
王宗舜 | 逢甲大學
全漢企業(股)公司董事長 | 註三 | 11,605,794 |
| 董 事 | 英屬維京
群島商 2K
INDUSTRIES
INC. | – | – | 5,193,162 |
| | 代表人:
王博文 | 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經濟學學士 |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代表人
Operations Manager,
Fortron/Source Group Ltd
富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 |
| 董 事 | 百創投資
股份有限
公司 | – | – | 5,000,000 |
| | 代表人:
陳光俊 | 黎明工專 |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代表人 | 1,566,913 |

註一: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本公司總經理、川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善元科技(股)公司董事長、FSP International Inc.董事、POWER ELECTRONICS CO., LTD.董事、FAMOUS HOLDING LTD.董事、FSP GROUP INC.董事、AMACROX TECHNOLOGY CO.,LTD.董事、無錫全漢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無錫仲漢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眾漢科技有限公司董事、FSP TECHNOLOGY INC.董事、江蘇全漢電能技術研發有限公司董事、3Y POWER TECHNOLOGY INC.負責人、FSP INTERNATIONAL(HK) LIMITED 董事、AMACROX GMBH 負責人、Harmony Trading(HK)Limited 董事、Protek Electronics (Samoa) Corp.董事、Luckyield Co.,Ltd 董事、FSP Group USA Corp.董事、FSP TECHNOLOGY USA INC 負責人、浩漢電子科技(吉安)有限公司董事、旭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富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翔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安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禾峰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註二: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任本公司副總經理、深圳輝力電子有限公司董事、仲漢電子(深圳)有限公司董事、FSP


International Inc.董事、川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無鑄全漢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無鑄仲漢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眾漢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善元科技(股)公司董事、江蘇全漢電能技術研發有限公司董事、富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揚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金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安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百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註三: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代表人兼任本公司副總經理、深圳輝力電子有限公司代表人、仲漢電子(深圳)有限公司代表人、FSP International Inc.董事、無鑄全漢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無鑄仲漢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眾漢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善元科技(股)公司監察人、富創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以上董事、獨立董事被提名人之資格條件,業經本公司一一五年四月三十日第十一屆第十九次董事會議審查通過。

選舉結果: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討論。

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號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二、擬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所示:

三、敬請討論。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款 現行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第四條 相關名詞定義
(第一至七項未修正,略)
八、所稱「總資產百分之十」係
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
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
產金額計算。公司股票無面
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十元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
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
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有關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百
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
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
台幣二百億元計算之。 相關名詞定義
(第一至七項未修正,略)
八、所稱「總資產百分之十」係
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
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
產金額計算。公司股票無面
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十元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
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
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有關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交
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點
五計算之。有關實收資本額
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之交易
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 一、中華民國114
年07月24日
金管證發字第
1140383333號
公告修正。
二、配合第十五條
第一項新增有
關實收資本額
達新臺幣五百
億元之公開發行
公司應公告
申報標準,爰
修正第八項,
明定公司股票
無面額或每股
面額非屬新臺
幣十元者,有
關實收資本額

條款 現行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業主之權益新台幣二百億元計算之。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一千億元計算之。 百分之五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計算方式。
第十五條 公告申報程序
(第二至七項未修正,略)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1.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 公告申報程序
(第二至七項未修正,略)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1.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 一、中華民國 114年 07月 24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 號公告修正。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屬公司正常營運所需之行為,考量資訊揭露之重大性,爰於第一項第四款新增第 3 目;針對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之公告標準提高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併同修正第一項第四款第 2 目。針對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公開發行 |


條款 現行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上。
2.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 上。
2.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未達五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3.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非屬第七款但書各目情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 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之公告標準為交易金額新臺幣十億元。

三、考量公司為善用其營運資金,有透過投資固定收益商品進行資金調度以提升現金收益率之需求,惟現行規定交易金額新臺幣三億元之公告門檻恐使大型企業面臨頻繁公告之情形,基於資訊揭露之重大性考量,並衡酌商品風險屬性,爰於第一項新增第六款,現行第一項第六及第七款移列第七及第八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


條款 現行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限:
1. 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2.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七)前述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1. 每筆交易金額。
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限:
1. 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2.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八)前述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1. 每筆交易金額。
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解除董事競業行為禁止之限制案,提請討論。

說明:一、為協助本公司順利拓展業務,有關公司法第二〇九條競業行為禁止之規定,擬提請今年股東常會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獨立董事競業行為禁止之限制:。

二、敬請討論。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解除董事競業行為禁止之限制

職稱 姓名 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之情形
獨立董事 劉壽祥 -
獨立董事 許正弘 上海展華電子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展華電子(南通)有限公司董事
獨立董事 李紹唐 四維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鯉魚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獨立董事 壽勤偉 律師、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董事
董事 鄭雅仁 本公司董事長兼任本公司總經理、川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善元科技(股)公司董事長、FSP International Inc.董事、POWER ELECTRONICS CO., LTD.董事、FAMOUS HOLDING LTD.董事、FSP GROUP INC.董事、AMACROX TECHNOLOGY CO., LTD.董事、無錫全漢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無錫仲漢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眾漢科技有限公司董事、FSP TECHNOLOGY INC.董事、江蘇全漢電能技術研發有限公司董事、3Y POWER TECHNOLOGY INC.負責人、FSP INTERNATIONAL(HK) LIMITED董事、AMACROX GMBH負責人、Harmony Trading(HK)Limited董事、Protek Electronics (Samoa) Corp.董事、Luckyield Co.,Ltd董事、FSP Group USA Corp.董事、FSP TECHNOLOGY USA INC負責人、浩漢電子科技(吉安)有限公司董事、旭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富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翔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安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禾峰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董事 楊富安 本公司副董事長兼任本公司副總經理、深圳輝力電子有限公司董事、仲漢電子(深圳)有限公司董事、FSP International Inc.董事、川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無錫全漢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無錫仲漢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眾漢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善元科技(股)公司董事、江蘇全漢電能技術研發有限公司董事、富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揚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金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安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百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董事 朱秀英 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德煌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代表人
董事 黃玉瑩 宏高投資有限公司執行長、祺驛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利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代表人、韻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代表人

職稱 姓名 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之情形
法人董事 川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宗舜 本公司董事代表人兼任本公司副總經理、深圳輝力電子有限公司代表人、仲漢電子(深圳)有限公司代表人、FSP International Inc.董事、無錫全漢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無錫仲漢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眾漢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善元科技(股)公司監察人、富創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法人董事 英屬維京群島商 2K INDUSTRIES INC.
代表人:王博文 Operations Manager, Fortron/Source Group Ltd、富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法人董事 百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光俊 -

決議:

臨時動議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