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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LICACY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Aug 1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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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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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464 得力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05/08/15 發言時間 16:03:07
發言人 游逸能 發言人職稱 管理部協理 發言人電話 06-5992866-201
主旨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得力二, 債券代碼:14642)行使債券贖回權暨終止上櫃之相關事宜。
符合條款 49 事實發生日 105/08/1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5/08/15
2.公司名稱: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得力二,
債券代碼:14642)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二)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
本公司中華民國境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得力二,代碼:14642)
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定105年9月27日終止櫃檯買賣之相關事宜。
(一)依據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得力二」)
發行及轉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
行滿一個月後翌日(民國104年6月22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國107年
4月11日)止,若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
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
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
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
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
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本公司並於該期間屆
滿時,按(三)項所述之期間及債券贖回收益率計算收回價格,並於債券收回基
準日後五個營業日,以現金收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第十八條第(三)
項規定,買賣回收益率如下:1.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民國104年6月22日)起至
發行滿二年之日(民國106 年5月21日) (含)止,收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加計
按年收益率1%計算之利息補償金。2.發行滿二年之翌日(民國106年5月22日)起
至本轉換債到期前四十日(民國107年4月11日)止,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若
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即於債券
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按債券面額加計前述之贖回收益率以現金收回其流通
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債券收回期間:105年8月26日至105年9月26日
(1)證券商受理期間:105年8月26日至105年9月23日
(2)債券收回基準日:105年9月26日
(3)終止上櫃買賣日:105年9月27日
(三)債券收回手續:
本轉換公司債係以無實體發行,請債券持有人務必於105年09月23日前至原交易
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並檢附(a)證券存褶
;(b) 集中保管帳戶印鑑,辦理債券收回手續。
(四)本公司受理收回請求後,將於收回基準日後第五個營業日(105年10月03日)
以匯款或開具支票方式給付予各申請人,銀行匯費及支票掛號郵資將由支付總金
額中扣除。
(五)若債券持有人已將所持有之「得力二」申請轉換或出售,則本「債券收回通
知書」自動無效。
(六)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11巷35號B1
電話:02-27686668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