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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LICACY —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1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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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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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464
民國一一五年股東常會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
時間: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整
地點:台南市新市區三舍里復興路820號(本公司員工活動中心一樓)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供
案 由:謹造具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個體財務報表暨合併財務報表案,敬請承認。
說明:1、本公司一一四年度財務報表,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會計師查核竣事,連同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派表,經送審計委員會審查並提出審查報告。
2、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2頁至第5頁,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16頁至第35頁。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供
案 由:謹造具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承認。
說明:(一)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表業已編製完竣如下。
(二)經本公司一一五年三月五日董事會通過。
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派表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項 目 | 金 額 | 金 額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
| 加:本期稅後淨利 | ||
| 加: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 ||
| 權益工具累積損益直接移轉至保留盈餘 | ||
| 加:確定福利計劃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 | ||
| 加:因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調整保留盈餘 | ||
| 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 | ||
| 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 ||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稅後10%) | ||
| 減: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
|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 ||
| 分配項目: | $ 150,062,723 | |
| ( 6,766,950) | ||
| 13,084,079 | ||
| - | ||
| 156,379,852 | ||
| ( 15,637,985) | ||
| ( 300,411,294) | ||
| 90,311,358 | $ 249,980,785 |
股東紅利(每股配發0.20元)-以現金配發
期末未分配盈餘
( 85,115,147)
5,196,211
註1:現金股利之配發基準日及配發現金股利之相關事宜,俟本案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註2:現金股利不足一元,元以下採無條件捨去計算方式,且餘現金股利金額,轉入職工福利委員會。
註3:股東紅利分配股數係按流通在外股數425,575,733股計算之,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變動以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致股東配息率發生變動而須修正時,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註4:依財政部87.04.30台財稅第871941343號函規定,分配盈餘時,應採個別辨認方式,本次盈餘分配原則,優先分配114年度盈餘。
負責人:葉家銘
經理人:游逸能
會計主管:黃秀芬
決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正本公司章程案,敬請 公決。
說明:一、主要修正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增加本公司所營事業:C301010紡紗業、C302010織布業、C305010印染整理業帽、傘、服飾品批發業、F2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第二章股份
第五條:擬將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肆拾捌億元正,提高至新台幣陸拾億元正。
二、本公司之「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二案:
董事會提供
案 由:修正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案,敬請 公決。
說明:一、依中華民國113年0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996號函規定,修正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
二、本公司之「董事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資本公積分派現金案,敬請 公決。
說明:一、擬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發行股票溢價之資本公積,股東按持有股份之比例每股配發現金股利0.05元,共新台幣21,278,787元。
二、現金股利之配發基準日及配發現金股利之相關事宜,俟本案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三、現金股利不足一元,元以下採無條件捨去計算方式,且餘現金股利金
額,轉入本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四、現金股利分配股數係按流通在外股數425,575,733股計算之,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變動以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致股東配息率發生變動而須修正時,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五、有關配發事宜,如法令變更、主管機關命令修正或因應客觀環境而須修正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長依法令全權處理。
決議:
選舉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供
案 由:全面改選董事七人(含獨立董事三人)案,敬請選舉。
說明:一、本公司現任董事之任期將於一一五年六月十四日屆滿,惟為配合一一五年股東常會召並開改選董事,原董事(含獨立董事)至民國一一五年股東常會選出新任董事(含獨立董事)後即解任。
二、本公司董事選舉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之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本次董事(含獨立董事)其學歷、經歷及其他相關資料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其他議案
第一案:
董事會提供
案 由: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討論案,敬請公決。
說明:一、依公司法第二〇九條第一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為配合實際需要,本公司新任之董事、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自就任日起可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屬於本公司營業範圍以內之行為,不受公司法第二〇九條之限制。
二、擬請同意就本次股東常會改選後之董事,自就任之日起,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決議:
臨時動議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