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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SC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Mar 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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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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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025 千興 公司提供

序號 6 發言日期 105/03/28 發言時間 17:12:32
發言人 葉碩堂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 發言人電話 (06)5703271
主旨 公告本公司104年度財務報告為保留意見
符合條款 30 事實發生日 105/03/2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5/03/28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會計師查核報告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
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四年一
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
師查核竣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
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一
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合併財務報告有無
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合併財務報告所列
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所採
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合併財務報告整體之表
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二.3所述,致使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產生
營運資金不足,無法如期支付到期之銀行借款。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
公司雖已於民國一○五年二月十五日接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緊急
處分,然債權銀行提出抗告經法院裁定廢棄原裁定緊急處分,並發回
原審,惟尚未有結果。另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一.2所述,千興不銹
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接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執行因債權銀行聲請假扣押其部分銀行帳戶及查封部分投資性不動產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階層仍續與債權銀行聯繫進行協商,
截至查核報告日止,雙方尚未達成協議,相對逾期未還款之相關利息
及違約金等估列,亦尚未能確定,而本會計師無法採用其他查核程序
獲得足夠及適切之證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對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
司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報告可能有所
調整之影響外,第一段所述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千興不銹
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
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
績效與現金流量。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截至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營運持續產生虧損,且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新台幣289,704
仟元,待彌補虧損新台幣2,570,054仟元超過實收股本二分之一,管
理階層雖已於民國一○五年二月三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法向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提出重整及緊急處分之聲請,截至查核報告日止,前述
聲請重整尚未經法院裁定,聲請緊急處分如第三段所述尚須經原審重
新裁定,及於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二.3說明所欲採行之對策,且千興
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能否獲得裁定,及重整計畫是否
有效執行均具有不確定性,暨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銀行帳
戶遭債權銀行假扣押及查封部分投資性不動產,其繼續經營能力仍存
有重大疑慮。第一段所述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合併財務報告係依據繼續經營假設編製,並未因繼續經營假設之重大
疑慮而有所調整。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五年二月十五日接獲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裁定緊急處分,期間不超過九十日。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自接獲法院裁定緊急處分之日起,其上市股票已暫停交易。嗣後因債
權銀行提出抗告,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五
日再接獲該法院裁定廢棄原裁定緊急處分,並發回原審,其上市股票
已自民國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起恢復交易。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四年度及民國一○三年度之
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分別出具保留意見及修正式無保留意見
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致 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簽證文號:

金管證六字第0970053637號

金管證審字第1000047855號

會計師:侯委晉 呂瑞文

中華民國 一○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3.因應措施:後續本公司與簽證會計師將依主管機關之要求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