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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ins — AGM Information 2019
Jun 2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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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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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林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8 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 星期二 ) 上午 9 時正
-
地點: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 號11 樓(元富證券教育訓練中心) -
出席:親自出席及股東代理人所代表之股份計115,309,440股(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股數),佔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9,111,093股之55.1427%。
出席董事:李錫祿代表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忠良代表智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智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宗庭、獨立董事賀士郡。
出席監察人:順堃投資股份有公司代表人陳慶堃
。 列席人員:邱景睿律師、黃明宏會計師 (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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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董事長李錫祿記錄:吳夏青
一、宣布開會: ( 到會股東及代表股份總數已達到法定數額,主席依法宣布開會 )
二、主席致詞: ( 略 )
三 、報告事項 :
-
【第一案】:107年度營業報告案,敬請 鑒核。(附件一) -
【第二案】:監察人審查107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案,敬請 鑒核。(附件二) -
【第三案】:107年度員工及董監事酬勞報告案,敬請 鑒核。 -
說 明 :一、依107年度財務報告及公司章程規定,107年度提列員工酬勞3%,計 -
新台幣1,930,519元;董監酬勞提撥率為3%,計新台幣1,930,519元, 均以現金方式發放之。
四、承認事項:
-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 :107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 :一、本公司107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之合併財務報表暨個體 財務報表,業經監察人審查完竣,提請承認。 -
二、107 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會計師查核報告暨財務報表請參閱 -
(附件三)。
決 議 :經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
表決時出席股東總表決權:115,159,440 權
經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表決時出席股東總表決權:115,159,440 權 |
|
|---|---|
表決結果 |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 |
贊成權數:113,354,112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2,439,863權) |
98.43% |
反對權數:27,277權 |
0.02% |
無效權數:0權 |
0.00% |
棄權/未投票權數:1,778,051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1,770,961權) |
1.54% |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 由 :107 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說 明 :一、107 年度盈餘分配表,如後所附。
-
二、本公司107 年度稅後盈餘為新台幣36,126,661 元,依據公司章程 -
規定及加計因採用IFRS 9 及IFRS15 產生保留盈餘調整數後,可供 分配盈餘為新台幣為115,734,013 元,擬提撥新台幣83,644,438 元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即每股可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0.4 元。 -
三、前項配息率,如嗣後因執行買回公司股份、庫藏股註銷或轉讓等 因素,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使股東配息率發生變動,授權董事長 全權處理變更之相關事宜。 -
四、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計算至新台幣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計,累積 之畸零股款,將由會計部門回沖。 -
五、股東現金股利,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息基準日暨相 關事宜。
決 議 :經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
表決時出席股東總表決權:115,159,440 權
經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表決時出席股東總表決權:115,159,440 權 |
|
|---|---|
表決結果 |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 |
贊成權數:113,410,435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2,496,186權) |
98.48% |
反對權數:27,277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27,277權) |
0.02% |
無效權數:0權 |
0.00% |
棄權/未投票權數:1,721,728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1,714,638權) |
1.49% |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 107 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期初未分配餘額1,547,308 減: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6,913,606) 減:確定福利之精算損益(533,786) 加:追溯適用新準則之調整數90,110,753 加: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3,639,303 調整後期初未分配盈餘87,849,972 加:本年度稅後損益36,126,661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3,612,667) 減:提列特別盈餘公積(4,629,953)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115,734,013 分配項目:股東現金股利-(每股0.4 元)83,644,438 期末未分配盈餘32,089,575 註:配息率計算係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209,111,093 股計算。董事長:李錫祿 經理人:李錫祿 會計主管:賴明慧 |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
期初未分配餘額 |
1,547,308 | ||
減: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 |
(6,913,606) | ||
減:確定福利之精算損益 |
(533,786) | ||
加:追溯適用新準則之調整數 |
90,110,753 | ||
加: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
3,639,303 | ||
量之權益工具 |
|||
調整後期初未分配盈餘 |
87,849,972 | ||
加:本年度稅後損益 |
36,126,661 |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3,612,667) | ||
減: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4,629,953) | ||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
115,734,013 | ||
分配項目: |
|||
股東現金股利-(每股0.4 元) |
83,644,438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32,089,575 | ||
註:配息率計算係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209,111,093 股計算。 |
|||
五、討論事項:
【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 :修訂「公司章程」案,提起 公決。 -
說 明 :一、因應公司法修正及審計委員會設置,擬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 文,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請參附件四。 -
決 議 :經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 -
表決時出席股東總表決權:115,159,440 權
文,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請參附件四。經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表決時出席股東總表決權:115,159,440 權 |
|
|---|---|
表決結果 |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 |
贊成權數:113,400,530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2,486,281權) |
98.47% |
反對權數:27,277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27,277權) |
0.02% |
無效權數:0權 |
0.00% |
棄權/未投票權數:1,731,633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1,724,543權) |
1.50% |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任辦法」案,提起 公決。 -
說 明:一、配合法令規定及審計委員會設置,擬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任辦法」 部份條文及更正辦法名稱為「董事選任辦法」,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請參附件五。 -
決 議:經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
表決時出席股東總表決權:115,159,440 權
請參附件五。經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表決時出席股東總表決權:115,159,440 權 |
|
|---|---|
表決結果 |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 |
贊成權數:113,400,530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2,486,281權) |
98.47% |
反對權數:27,277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27,277權) |
0.02% |
無效權數:0權 |
0.00% |
棄權/未投票權數:1,731,633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1,724,543權) |
1.50% |
【第三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起 公決。 -
說 明:一、依據107年11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41072號令辦理,擬修訂「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請參附件六。 -
決 議:經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
表決時出席股東總表決權:115,159,440 權
經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表決時出席股東總表決權:115,159,440 權 |
|
|---|---|
表決結果 |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 |
贊成權數:113,400,529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2,486,280權) |
98.47% |
反對權數:27,278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27,278權) |
0.02% |
無效權數:0權 |
0.00% |
棄權/未投票權數:1,731,633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1,724,543權) |
1.50% |
【第四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案,提起 公決。 -
說 明:一、配合法令規定及審計委員會設置,擬修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部 分條文,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請參附件七。 -
決 議 :經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 -
表決時出席股東總表決權:115,159,440 權
經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表決時出席股東總表決權:115,159,440 權 |
|
|---|---|
表決結果 |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 |
贊成權數:113,400,530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2,486,281權) |
98.47% |
反對權數:27,277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27,277權) |
0.02% |
無效權數:0權 |
0.00% |
棄權/未投票權數:1,731,633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1,724,543權) |
1.50% |
【第五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提起 公決。 -
說 明:一、依據108年3月7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304826號令辦理,擬修訂「資金貸與 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請參附件八。 -
決 議:經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 -
表決時出席股東總表決權:115,159,440 權
經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表決時出席股東總表決權:115,159,440 權 |
|
|---|---|
表決結果 |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 |
贊成權數:113,400,529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2,486,280權) |
98.47% |
反對權數:27,278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27,278權) |
0.02% |
無效權數:0權 |
0.00% |
棄權/未投票權數:1,731,633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1,724,543權) |
1.50% |
【第六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對外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提起 公決。 -
說 明:一、依據108年3月7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304826號令辦理,擬修訂「對外背書保 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請參附件九。 -
決 議:經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
表決時出席股東總表決權:115,159,440 權
經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表決時出席股東總表決權:115,159,440 權 |
|
|---|---|
表決結果 |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 |
贊成權數:113,400,530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2,486,281權) |
98.47% |
反對權數:27,277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27,277權) |
0.02% |
無效權數:0權 |
0.00% |
棄權/未投票權數:1,731,633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1,724,543權) |
1.50% |
六、選舉事項 :
【董事會提】
-
案 由:第18屆董事選舉案,提請 選舉。 -
說 明:一、第17屆董事與監察人任期已屆滿,依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自第18屆董事會 起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執行監察人之職權,審計委員會之成員 由新任獨立董事擔任之。 -
二、本次董事改選計選出董事12人(含獨立董事3人),新任董事任期自民國108年6月18日起至111年6月17日止,任期3年。
三、第 18 屆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名單如下 :
提名職稱 |
候選人姓名 |
學歷 |
經歷 |
現職 |
截至4/20持有股數 |
|---|---|---|---|---|---|
董事 |
李錫祿代表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大經濟系 |
高林實業( 股)公司董事長及子公司之董事長或董事 |
高林實業(股)公司董事長及子公司之董事長或董事力世創業投資(股)公司董事華威世紀創業(股)公司監察人玉晟生技投資(股)公司監察人 |
10,567,769 |
董事 |
李佩璋代表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哈佛大學建築碩士美國紐約州註冊建築師 |
高林實業( 股)公司監察人聚陽實業( 股)公司獨立董事 |
石田設計有限公司建築設計師 |
10,567,769 |
董事 |
李忠良代表智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大國際企業系EMBA碩士台大經濟系 |
智友(股)公司董事長慧友電子( 股)公司董事長 |
高林實業(股)公司執行長及子公司董事或董事長沃康生技(股)公司董事長關貿網路(股)公司董事晟德大藥廠(股)公司董事豐華生物科技(股)公司董事玉晟生技投資(股)公司董事利翔航太電子(股)公司董事歐華創業投資(股)公司監察人 |
35,153,634 |
董事 |
林振能代表智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商專企業管理科 |
盟商(股)公司董事長 |
盟霖實業(股)公司董事長盟商(股)公司董事長慧友電子(股)公司監察人 |
35,153,634 |
董事 |
李宗庭代表智友股份有限公司 |
南台工專電機工程系 |
智友(股)公司銅材部總經理 |
智友(股)公司銅材部總經理智新投資(股)公司董事長 |
14,410,140 |
董事 |
李界羲代表智友股份有限公司 |
美國南加州大學資訊工程博士 |
金聯科技執行長慧友電子產品開發處長 |
跨境豐收(股)公司執行長 |
14,410,140 |
董事 |
中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00,000 |
|---|---|---|---|---|---|
董事 |
順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700,000 |
董事 |
許銘仁 |
中原大學物理系 |
詮鼎科技創辦人宏碁科技產品經理新加坡商Ginergi Tech 台灣區總經理 |
大聯大控股詮鼎集團董事長及子公司董事長寶田(股)公司創辦人陽光康喜(股)公司董事長Everrich Capital 法人董事代表首誠投資(股)公司董事長財團法人普仁青年關懷基金會常務董事財團法人臺灣閱讀文化基金會董事 |
500,000 |
獨立董事 |
陳永昌 |
台大法律系公務人員行政組高考及格司法官訓練所第十九期結業 |
台灣桃園、士林、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庭長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審判長 |
永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郡科技(股)公司董事聯亞光電工業(股)公司獨立董事兼薪酬委員會晟德大藥廠(股)公司獨立董事兼薪酬委員會委員誠創科技(股)公司薪酬委員會委員華祺工業(股)公司薪酬委員會委員高林實業(股)公司薪酬委員會委員永虹先進材料(股)公司薪酬委員會委員 |
0 |
獨立董事 |
賀士郡 |
台大企業管理碩士美國舊金山金門大學財務管理碩士輔大企業管理系 |
台灣大學EMBA 校友會會長中華民國仁社社長中華民國工商建設研究會會長第十二屆大陸經貿委員會副主席 |
臺灣陸地投資(股)公司董事長關貿網路(股)公司副董事長長聖國際生技(股)公司董事立弘生化科技(股)公司董事羅麗芬控股(股)公司董事晟德大藥廠(股)公司獨立董事佳龍科技工程(股)公司獨立董事高林實業(股)公司薪酬委員會委員 |
176,998 |
獨立董事 |
朱立聖 |
台大管理學院商學碩士 |
樂易(股)公司行銷處長關貿網路( 股)公司監察人香港裕元工業(集團)獨立董事 |
亞洲大學講師惠普(股)公司獨立董事智擎生技製藥(股)公司獨立董事 |
0 |
四、謹提起 選舉。
選舉結果:第十八屆董事(含獨立董事)當選名單如下:
董事 被選舉人 |
董事 被選舉人 |
選舉權數 |
當選職稱 |
|
|---|---|---|---|---|
序號 |
戶號(統一編號或身分證號碼) |
戶名 |
||
1 |
6 |
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李錫祿 |
262,905,988 |
董事 |
2 |
107189 |
智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李忠良 |
235,895,888 |
董事 |
3 |
121355 |
中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105,783,091 |
董事 |
4 |
107195 |
智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李宗庭 |
103,926,291 |
董事 |
5 |
121362 |
順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103,091,477 |
董事 |
6 |
121146 |
許銘仁 |
102,559,288 |
董事 |
7 |
107189 |
智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 林振能 |
102,310,699 |
董事 |
8 |
6 |
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李佩璋 |
102,297,537 |
董事 |
9 |
107195 |
智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李界羲 |
100,342,159 |
董事 |
10 |
R10172 |
陳永昌 |
46,482,160 |
獨立董事 |
11 |
113124 |
賀士郡 |
46,403,399 |
獨立董事 |
12 |
H12130 |
朱立聖 |
46,372,423 |
獨立董事 |
合計 |
1,358,370,400 |
七、討論事項(二):
【第一案】:董事會 提
-
案 由 :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提起 公決。 -
說 明 :一、依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 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擬提108年度股東會准予同意解除下列董事兼任他公司之職務,於擔任本公 司董事期間,在不損及本公司利益下,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
董事 |
兼任他公司之職務 |
解除競業禁止限制之項目 |
|---|---|---|
李忠良 |
晟德大藥廠(股)公司董事豐華生物科技(股)公司董事玉晟生技投資(股)公司董事 |
投資或經營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業務 |
李界羲 |
跨境豐收(股)公司執行長 |
決 議 :經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
表決時出席股東總表決權:115,159,440 權
經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表決時出席股東總表決權:115,159,440 權 |
|
|---|---|
表決結果 |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 |
贊成權數:113,377,492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2,463,243權) |
98.45% |
反對權數:40,762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40,762權) |
0.03% |
無效權數:0權 |
0.00% |
棄權/未投票權數:1,741,186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1,734,096權) |
1.51% |
八、臨時動議:
股東發言及公司答覆略。經徵詢出席股東無其他臨時動議,主席宣布議畢散會。
九、散會: 上午十點三十三分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附件一 )
107 年度營業報告書
107 年度高林合併營業收入為新台幣 69.36 億元較去年同期 71.25 億元減少 3 % ,本期淨利為新 台幣 1.65 億元較去年同期 1.73 億元減少 5% ,歸屬於母公司稅後淨利為新台幣 36,127 千元較去 年同期 38,575 千元減少 6% ,每股稅後盈餘為新台幣 0.17 元。
貿易事業方面,因下半年受中美貿易摩擦影響,業務接單趨向保守,使得貿易事業群營收為 新台幣 31.46 億較去年同期減少 7% ,另外美國 SEARS 百貨連鎖集團因不敵電子商務壓力,宣布 破產保護,公司提列 7 千 6 百萬元呆帳損失而侵蝕本年度貿易獲利。服飾零售業務方面,品牌競 爭激烈,但因汰除績效不佳之據點及管理策略得宜,雖營收較去年衰退 10% ,但獲利較去年成 長。長期以來,本公司不斷尋求成長機會,除了藉由轉投資杏昌生技跨足生技領域, 108 年初取 得美之心 67.7% 之股權,以拓展零售精品業務,期為公司成長帶來新動能。茲就 107 年度之營業 結果、 108 年度營業計劃報告如下 :
一、 107 年度營運結果
( 一 ) 高林公司及子公司之營業計劃實施成果如下表,分別依事業群營業狀況說明如下 :
單位 : 新台幣千元
年度/項目 |
107年度 |
106年度 |
增減變動% |
|---|---|---|---|
營業收入 |
6,936,134 | 7,124,509 | -3% |
營業毛利 |
1,588,829 | 1,678,531 | -5% |
本期淨利 |
165,126 | 173,134 | -5% |
本期淨利-歸屬母公司業主 |
36,127 | 38,575 | -6% |
每股稅後盈餘(元) |
0.17 | 0.18 | -6% |
( 二 )107 年度獲利能力分析表 :
7年度獲利能力分析表: |
|||
|---|---|---|---|
年度/項目 |
107年度 |
106年度 |
增減變動% |
資產報酬率 |
2.26% | 2.34% | -3%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3.19% | 3.25% | -2% |
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 |
9.15% | 14.70% | -38% |
純益率 |
2.38% | 2.43% | -2% |
二、 108 年度營業計劃概要 :
今年適逢本公司成立 50 周年紀念,回首創立初期,高林為台灣發展國際貿易業之先驅,披 荊斬棘開拓歐美貿易市場,培育眾多外貿人才,隨著臺灣經濟起飛,消費水準提升, 70 年代開 始發展內需經營汽車分期銷售業務及進口服飾零售業務,成為多角化經營之貿易商,奠定公司穩 健經營之基礎。近年更藉由轉投資事業杏昌生技跨足醫療器材事業,積極布局生技產業版圖,面 對產業激烈競爭與內外在環境轉變,這一路走來經歷許多困難與挑戰,但高林全體同仁始終秉持 著兢兢業業的精神,踏穩腳步向前邁進。
108 年國內外經濟預測機構均下修經濟及貿易成長率,面對詭譎多變的經濟環境,本公司依 據產業狀況及資源配置,擬訂 108 年度營業計劃如下 :
( 一 ) 貿易業務 : 深耕客戶關係及信用管理,強化商品組合與研發能力 ; 持續開發新市場與新客源, 維持供應商穩定合作與夥伴關係 ; 強化全球採購並積極發展跨境電商貿易業務。
( 二 ) 零售業務 : 強化商品多樣化及功能性,區隔市場訴求品牌差異化 ; 透過社群網站強化品牌與客
戶之間的連繫 ; 掌握數據分析以因應服飾市場流行趨勢轉變及氣候異常變化 ; 透過 轉投資事業延伸零售觸角服務精品頂級客戶以降低網路衝擊 ; 持續培養與開發新 品牌,尋求潛在未來成長之新動能。
- (
三)生技醫療業務:持續積極拓展生技醫療領域,尋求上下游整合及海外發展之機會;專注研
發與取得各項醫療器材認證與專利。
最後,本公司經營團隊將秉持一貫誠信及穩健經營原則,專注本業發展並積極透過多元化投 資佈局以落實多角化經營策略,以擴充公司事業版圖,期再創一下個輝煌 50 年,希望各位股東 繼續給予支持與愛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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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附件二 )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 107 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暨個體財務報告,已委由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明宏及陳雅琳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查 核報告,併同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配表,經本監察人審查完竣,認為尚 無不符,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敬請 鑒核。
此致
本公司 108 年度股東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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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26 日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 附件三 )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以下簡稱合併公司 ) 民國一 ○ 七年及一 ○ 六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 ○ 七年及一 ○ 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 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 ) ,業經 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 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合併公司民國一 ○ 七年及一 ○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 國一 ○ 七年及一 ○ 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
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
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合併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
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合併公司民國一 ○ 七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 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 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應收帳款之減損評估
有關應收帳款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 ( 七 ) ;應收帳款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不 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 ( 一 ) ;應收帳款減損提列情形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 ( 六 ) 。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合併公司醫療器材產生之應收帳款因收款天數較長且可回收性涉及管理階層之判斷,
故應收帳款之評估列為本會計師執行合併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取得應收帳款預期信用損失率計算
表,檢視其公式計算是否允當,並取得應收帳款帳齡分析表,選取樣本核對相關憑證及驗
算帳齡區間之正確性,且覆核帳列備抵減損損失是否依預期信用損失率提列,以評估合併
公司之應收帳款備抵減損損失與預期信用損失之合理性;取得應收帳款備抵減損損失之評
估文件,是否遵循合併公司會計政策,並檢視管理階層針對有關應收帳款備抵減損損失之
揭露是否允當。
二、存貨續後衡量
有關存貨續後衡量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 ( 八 ) ;假設及估計之不確定性請 詳附註五 ( 二 ) ;存貨後續衡量相關揭露請詳附註六 ( 七 ) 。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合併公司主要之存貨為服飾及醫療器材。因服飾產業流行趨勢的改變將造成銷售價格
大幅的波動,加上網路銷售盛行,對實體店面銷售造成重大影響,致產生存貨之成本高於
淨變現價值之風險;另,由於醫療產品市場變遷及同業競爭,使存貨可能產生過時陳舊之
疑慮,因此存貨續後衡量為本會計師執行合併財務報告查核時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測試管理階層存貨與淨變現價值孰
低評估之正確性,參考最近期之銷售價格及了解存貨期後沖轉情形以評估備抵存貨跌價損
失或呆滯損失之合理性;檢視前期提列備抵存貨跌價或呆滯損失與本年度之實際發生報廢
情形,以評估合併公司過去對存貨備抵跌價或呆滯損失提列之準確度,並與本期估列之存
貨備抵損失作比較,以評估其估列方法及假設之合理性。
三、商譽減損
有關商譽減損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 ( 十四 ) 非金融資產減損;假設及估計 之不確定性請詳附註五 ( 三 ) ;商譽減損評估之相關提列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 ( 十二 ) 。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收購股權之部分投資成本大於股權淨值而產生商譽,而商譽
減損評估涉及管理階層之判斷且以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值估計商譽之可回收金額具有高度不
確定性,故商譽減損評估列為本會計師執行合併財務報告查核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評估管理階層衡量可回收金額所使
用之評價方式之合理性及過去所作預測之準確度;評估管理階層編製未來現金流量預測及
計算可回收金額所使用之各項假設,並對重要假設執行敏感度分析及詢問管理階層並檢視
期後事項查核程序所取得之查核證據,辨認報導日後並無任何與商譽減損評估相關之事項。
其他事項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 ○ 七年度及一 ○ 六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 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
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
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
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合併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
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合併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
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合併公司之治理單位 ( 含監察人 ) 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
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
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
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 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 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 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 合併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合併公司繼續經 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 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 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 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合併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 力。 -
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 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 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 。
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 。 其他事項 ( 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合併公司民國一 ○ 七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 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 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 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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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資產負債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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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台幣千元
資 產流動資產: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二))112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三))1126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四))1150 應收票據淨額(附註六(六)及八)1170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六(六))1175 應收租賃款(附註六(六))1220 本期所得稅資產130X 存貨(附註六(七)及八)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八)1479 其他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152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三))1523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四))154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五))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八))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十)及八)1760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附註六(十一))1780 無形資產(附註六(十二))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六))1920 存出保證金1931 長期應收票據(附註六(六))1935 長期應收租賃款(附註六(六))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六(六)及(十五))資產總計 |
107.12.31金 額%$ 532,457 7 123,744 2 103,989 1 - - 217,608 3 1,550,353 20 24,739 - 4,156 - 930,226 12 20,919 - 141,562 2 |
106.12.31金 額%806,384 11 124,275 2 - - 73,163 1 261,907 4 1,297,345 18 19,667 - 1,807 - 919,931 12 38,140 1 81,015 1 3,623,634 50 - - 214,892 3 254,896 3 49,207 1 1,439,590 20 26,158 - 1,471,154 20 98,328 1 58,823 1 14,023 - 61,327 1 18,816 - 3,707,214 50 7,330,848 100 負債及權益流動負債: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十三)、八及九)212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附註六(二))2130 合約負債2150 應付票據2170 應付帳款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2300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六(廿一))非流動負債:2527 合約負債-非流動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六))2645 存入保證金2600 其他非流動負債(附註六(十五))負債總計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附註六(三)(八)(九)(十五)(十七)(廿二)):3110 普通股股本3220 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保留盈餘:3310 法定盈餘公積3320 特別盈餘公積3350 未分配盈餘其他權益:3410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342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3425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36XX 非控制權益權益總計負債及權益總計 |
107.12.31金 額%$ 1,127,378 14 - - 7,333 - 58,767 1 964,510 12 51,172 1 237,712 3 |
106.12.31金 額%737,909 10 455 - - - 53,663 1 767,689 10 48,082 1 249,905 3 |
|---|---|---|---|---|
2,446,872 31 |
1,857,703 25 |
|||
21,328 - 119,998 2 3,810 - 101,281 1 |
- - 116,387 2 4,461 - 123,877 2 |
|||
3,649,753 47 |
||||
438,278 5 - - - - 116,373 1 1,942,995 25 26,149 - 1,386,464 18 87,296 1 61,228 1 18,915 - 63,470 1 42,584 1 |
||||
246,417 3 |
244,725 4 |
|||
2,693,289 34 |
2,102,428 29 |
|||
2,091,111 27 |
2,091,111 28 |
|||
73,692 1 |
73,692 1 |
|||
620,736 8 218,999 3 123,977 1 |
652,480 9 234,397 3 38,050 1 |
|||
963,712 12 |
924,927 13 |
|||
(80,209) (1) (143,420) (2) - - |
(75,819) (1) - - (79,057) (1) |
|||
4,183,752 53 |
||||
| (223,629) (3) |
(154,876) (2) |
|||
2,904,886 37 |
2,934,854 40 |
|||
2,235,330 29 |
2,293,566 31 |
|||
5,140,216 66 |
5,228,420 71 |
|||
| $ 7,833,505 100 |
$ 7,833,505 100 |
7,330,848 100 |
董事長:李錫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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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李錫祿
(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會計主管:賴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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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 ○ 七年及一 ○ 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 : 新台幣千元
4000營業收入淨額(附註六(十四)(十九)(二十))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六(七)(十)(十四)(十五)及十二)5900 營業毛利6000 營業費用(附註六(六)(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廿一)、七及十二):6100 推銷費用6200 管理費用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營業費用合計6900 營業淨利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六(八)(十四)(廿二)):7010 其他收入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7050 財務成本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7900 繼續營業部門稅前淨利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六))本期淨利8300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六(八)(九)(十五)(十七)(廿二)):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836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8370 採用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8399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本期淨利歸屬於:8610 母公司業主8620 非控制權益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8710 母公司業主8720 非控制權益9750 基本每股盈餘(虧損)(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十八))9850 稀釋每股盈餘(虧損)(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十八)) |
107年度 |
%100 77 |
106年度金 額%7,124,509 100 5,445,978 76 |
106年度金 額%7,124,509 100 5,445,978 76 |
|---|---|---|---|---|
金 額$ 6,936,134 5,347,305 |
金 額7,124,509 5,445,978 |
|||
1,588,829 |
23 |
1,678,531 |
24 |
|
663,995 657,246 76,192 |
10 9 1 |
743,080 627,972 - |
11 9 - |
|
1,397,433 |
20 |
1,371,052 |
20 |
|
191,396 |
3 |
307,479 |
4 |
|
62,943 17,680 (8,025) (2,802) |
1 - - - |
56,638 (63,017) (8,945) 1,665 |
1 (1) - - |
|
69,796 |
1 |
(13,659) |
- |
|
261,192 96,066 |
4 1 |
293,820 120,686 |
4 2 |
|
165,126 |
3 |
173,134 |
2 |
|
(4,001) 38,247 - |
- - - |
1,244 - - |
- - - |
|
| 34,246 | - |
1,244 | - |
|
(2,689) - (25) - |
- - - - |
(26,881) (15,434) (4,553) - |
- - - - |
|
| (2,714) | - |
(46,868) | - |
|
31,532 |
- |
(45,624) |
- |
|
$ 196,658 |
3 |
127,510 |
2 |
|
$ 36,127 128,999 |
1 2 |
38,575 134,559 |
- 2 |
|
$ 165,126 |
3 |
173,134 |
2 |
|
$ 69,450 127,208 |
1 2 |
(12,514) 140,024 |
- 2 |
|
$ 196,658 |
3 |
127,510 |
2 |
|
$ |
0.17 |
0.18 |
||
| $ | 0.17 | 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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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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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理人:李錫祿
會計主管:賴明慧
董事長:李錫祿
18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 ○ 七年及一 ○ 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餘額 本期淨利本期其他綜合損益本期綜合損益總額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普通股現金股利庫藏股註銷發放予子公司股利調整資本公積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非控制權益減少數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追溯適用新準則之調整數 期初重編後餘額本期淨利本期其他綜合損益本期綜合損益總額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迴轉普通股現金股利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普通股股 本 |
資本公積 |
保留盈餘 |
保留盈餘 |
其他權益項目 |
庫藏股票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總計 |
非控制權 益 |
權益總額5,421,344 173,134 (45,624) |
||||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 (損) 益 |
|||||||||||
法定盈餘公積 |
特別盈餘公積 |
未分配盈 餘 |
合 計 |
||||||||||
| $ 2,119,817 - - |
89,520 - - |
654,252 - - |
229,948 - - |
88,272 38,575 1,792 |
972,472 38,575 1,792 |
(38,372) - (37,447) |
- - - |
(63,623) - (15,434) |
(45,682) - - |
3,034,132 38,575 (51,089) |
2,387,212 134,559 5,465 |
||
| - | - | - | - | 40,367 |
40,367 |
(37,447) |
- |
(15,434) |
- |
(12,514) |
140,024 |
127,510 |
|
| - - - (28,706) - - - |
- - - (16,976) 1,148 - - |
8,827 - (10,599) - - - - |
- 4,449 - - - - - |
(8,827) (4,449) (74,194) - - (3,119) - |
- - (84,793) - - (3,1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682 - - - |
- - (84,793) - 1,148 (3,119) - |
- - (135,004) - - 3,119 (101,785) |
- - (219,797) - 1,148 - (101,785) |
|
| 2,091,111 - |
73,692 - |
652,480 - |
234,397 - |
38,050 90,111 |
924,927 90,111 |
(75,819) - |
- (178,028) |
(79,057) 79,057 |
- - |
2,934,854 (8,860) |
2,293,566 (11,652) |
5,228,420 (20,512) |
|
| 2,091,111 | 73,692 |
652,480 |
234,397 |
128,161 |
1,015,038 |
(75,819) |
(178,028) |
- |
- |
2,925,994 |
2,281,914 |
5,207,908 |
|
- - |
- - |
- - |
- - |
36,127 (534) |
36,127 (534) |
- (4,390) |
- 38,247 |
- - |
- - |
36,127 33,323 |
128,999 (1,791) |
165,126 31,532 |
|
| - | - | - | - | 35,593 |
35,593 |
(4,390) |
38,247 |
- |
- | 69,450 |
127,208 |
196,658 |
|
| - - - - - |
- - - - - |
3,805 - (35,549) - - |
- (15,398) - - - |
(3,805) 15,398 (48,096) (6,913) 3,639 |
- - (83,645) (6,913) 3,639 |
- - - - - |
- - - - (3,639) |
- - - - - |
- - - - - |
- - (83,645) (6,913) - |
- - (173,792) - - |
- - (257,437) (6,913) - |
|
| $ 2,091,111 | 73,692 |
620,736 |
218,999 |
123,977 |
963,712 |
(80,209) |
(143,420) |
- |
- | 2,904,886 | 2,235,330 |
5,140,216 |
董事長:李錫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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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李錫祿
-----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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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賴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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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 ○ 七年及一 ○ 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 : 新台幣千元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董事長:李錫祿 經理人:李錫祿 會計主管:賴明慧 20107 年度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本期稅前淨利$ 261,192 調整項目:收益費損項目折舊費用56,910 攤銷費用85,608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數/呆帳費用迴轉數76,192 利息費用8,025 利息收入(11,007) 股利收入(11,143)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失(利益)之份額2,802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損失(1,503) 處分投資利益- 金融資產負債評價(利益)損失(8,400)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197,484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少8,931 應收票據減少(增加)39,676 應收帳款(增加)減少(323,442) 應收租賃款增加(7,288) 存貨增加(29,877) 長期應收票據(增加)減少(5,085) 其他流動資產(增加)減少(60,547)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增加)17,221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360,411)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減少(455) 應付票據增加(減少)5,104 應付帳款增加(減少)196,821 合約負債增加13,558 其他流動負債減少(12,400) 淨確定福利負債減少(26,766)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175,862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184,549) 調整項目合計12,935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274,127 收取之利息11,007 收取之股利11,143 支付之利息(7,818) 支付之所得稅(80,682)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207,777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10,800)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價款18,791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21,980 取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價款- 取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70,000) 取得子公司-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549,091)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9,213 存出保證金減少(2,405) 無形資產(增加)減少(180)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減少(25,585)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608,077)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短期借款增加4,917,325 短期借款減少(4,527,856) 存入保證金增加(減少)(651) 其他非流動負債增加(減少)8,277 發放現金股利(83,645) 子公司發放現金股利予非控制權益(173,792) 子公司非控制權益變動(6,913) 非控制權益變動-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132,745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6,372)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273,927)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806,384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532,457 |
107年度$ 261,192 |
106年度293,820 56,720 86,034 (10,416) 8,945 (17,458) (4,533) (1,665) 284 (5,599) 602 2,855 115,769 36,026 (31,332) 124,184 (3,062) (77,133) 5,967 9,794 (14,354) 50,090 (3,179) (5,328) (65,200) - (6,531) (8,170) (88,408) (38,318) 77,451 371,271 19,758 4,533 (9,189) (49,564) 336,809 - - - (65,196) 283,272 (8,503) 6,521 (4,713) (4,023) (120,726) 3,542 610 298 5,251 96,333 3,769,500 (4,254,659) 2,214 (2,988) (84,793) (135,004) - (101,785) (807,515) 45,024 (329,349) 1,135,733 806,384 |
|---|---|---|
56,910 85,608 76,192 8,025 (11,007) (11,143) 2,802 (1,503) - (8,400) - |
||
| 197,484 | ||
8,931 39,676 (323,442) (7,288) (29,877) (5,085) (60,547) 17,221 |
||
(360,411) |
||
(455) 5,104 196,821 13,558 (12,400) (26,766) |
||
175,862 |
||
(184,549) |
||
12,935 |
||
274,127 11,007 11,143 (7,818) (80,682) |
||
207,777 |
||
(10,800) 18,791 21,980 - - - - (70,000) - (549,091) 9,213 (2,405) (180) (25,585) |
||
(608,077) |
||
4,917,325 (4,527,856) (651) 8,277 (83,645) (173,792) (6,913) - |
||
| 132,745 | ||
(6,372) |
||
(273,927) 806,384 |
||
$ 532,457 |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 ○ 七年及一 ○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 ○ 七年及一 ○ 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 財務報告附註 ( 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 ) ,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 ○ 七年及一 ○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 況,暨民國一 ○ 七年及一 ○ 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
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
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
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 ○ 七年度個體財 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 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 事項如下:
一、存貨續後衡量
有關存貨續後衡量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 ( 七 ) ;假設及估計之不確定性請 詳附註五 ( 一 ) ;存貨後續衡量相關揭露請詳附註六 ( 六 ) 。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之存貨為服飾,因服飾產業流行趨勢的改變將造成銷售價
格大幅的波動,加上網路銷售盛行,對實體店面銷售造成重大影響,致產生存貨之成本高
於淨變現價值之風險,因此存貨續後衡量為本會計師執行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個體財務
報告查核時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測試管理階層存貨與淨變現價值孰
低評估之正確性,參考最近期之銷售價格及了解存貨期後沖轉情形以評估備抵存貨跌價損
失或呆滯損失之合理性;檢視前期提列備抵存貨跌價或呆滯損失與本年度之實際發生報廢
情形,以評估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過去對存貨備抵跌價或呆滯損失提列之準確度,並與
本期估列之存貨備抵損失作比較,以評估其估列方法及假設之合理性。
二、以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減損評估
有關以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減損評估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 ( 十二 ) ;假設及 估計之不確定性請詳附註五 ( 二 ) ;商譽減損評估之相關揭露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 ( 七 ) 。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收購股權之部分投資成本大於股權淨值而產生商譽,而商譽
減損評估涉及管理階層之判斷且以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值估計商譽之可回收金額具有不確定
性,故以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減損評估列為本會計師執行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個體財務報
告查核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21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評估管理階層衡量可回收金額所使
用之評價方式之合理性及過去所作預測之準確度;評估管理階層編製未來現金流量預測及
計算可回收金額所使用之各項假設,並對重要假設執行敏感度分析及詢問管理階層並檢視
期後事項查核程序所取得之查核證據,辨認報導日後並無任何與商譽減損評估相關之事項。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
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
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
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高林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 ( 含監察人 ) 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
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
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 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 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 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高林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 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 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 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 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示 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查核 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 ( 包括 。 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 。 其他事項 ( 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
22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 ○ 七年度個體財 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 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 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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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資 產流動資產: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112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二))1125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三))1150 應收票據淨額(附註六(五))1170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六(五)及七)1210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附註七)1220 本期所得稅資產130X 存貨(附註六(六))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1479 其他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二))1523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三))154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四))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七))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八))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二))1920 存出保證金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六(五))資產總計 |
107.12.31金額%$ 21,118 1 103,989 3 - - 4,639 - 404,303 10 10,000 - 250 - 251,044 6 1,714 - 26,429 1 |
106.12.31金額%255,710 7 - - 73,163 2 3,980 - 285,835 7 21,884 1 1,807 - 315,161 8 2,900 - 26,496 1 986,936 26 - - 214,892 6 169,095 4 1,506,120 39 851,548 22 69,651 2 27,500 1 103 - 2,838,909 74 3,825,845 100 負債及權益流動負債: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九))2130 合約負債2150 應付票據2170 應付帳款2300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六(十七)及七)非流動負債: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二))2645 存入保證金2600 其他非流動負債(附註六(十一))負債總計權益(附註六(二)(十一)(十三)(十八)):3110 普通股股本3220 資本公積—庫藏股交易保留盈餘:3310 法定盈餘公積3320 特別盈餘公積3350 未分配盈餘其他權益:3410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342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3425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權益總計負債及權益總計 |
107.12.31金額%$ 608,417 16 5,459 - 166 - 118,025 3 95,714 2 |
106.12.31金額%478,000 12 - - 92 - 78,029 2 105,262 3 |
|---|---|---|---|---|
827,781 21 |
661,383 17 |
|||
107,318 3 3,451 - 91082 2 |
104,192 3 3,461 - 121955 3 |
|||
| 823,486 21 |
, 201851 5 |
, 229608 6 |
||
| 370,735 9 - - - - 1,526,901 39 1,111,157 28 53,129 1 24,757 1 24,353 1 |
, 1,029,632 26 |
, 890,991 23 |
||
2,091,111 53 |
2,091,111 55 |
|||
73,692 2 |
73,692 2 |
|||
620,736 16 218,999 6 123,977 3 |
652,480 17 234,397 6 38,050 1 |
|||
963712 25 |
924927 24 |
|||
| 3,111,032 79 |
, (80,209) (2) (143,420) (4) - - |
, (75,819) (2) - - (79,057) (2) |
||
| (223,629) (6) |
(154,876) (4) |
|||
2904886 74 |
2934854 77 |
|||
| $ 3,934,518 100 |
,, $ 3,934,518 100 |
,, 3,825,845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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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董事長:李錫祿
-----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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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李錫祿
(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會計主管:賴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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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 ○ 七年及一 ○ 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 : 新台幣千元
4000營業收入淨額(附註六(十五)、(十六)及七)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六(六)及十二)營業毛利營業費用(附註六(五)(八)(十)(十一)(十七)、七及十二):6100 推銷費用6200 管理費用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營業費用合計營業淨利(損)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六(十)(十八)、七及九):7010 其他收入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7050 財務成本70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7900 稅前淨利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二))本期淨利8300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六(七)(十一)(十三)(十八)):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833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836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838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8399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本期綜合損益總額9750 基本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十四))9850 稀釋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十四)) |
107年度金額%$ 1,908,390 100 1,368,828 72 |
107年度金額%$ 1,908,390 100 1,368,828 72 |
106年度金額%2,126,485 100 1,536,832 72 589,653 28 430,104 20 153,479 7 - - 583,583 27 6,070 1 40,014 2 (52,939) (2) (7,045) - 69,291 3 49,321 3 55,391 4 16,816 1 38,575 3 1,954 - - - (162) - - - 1,792 - (37,447) (2) (25,159) (1) 9,725 - - - (52,881) (3) (51,089) (3) (12,514) - 0.18 0.18 |
|---|---|---|---|
金額$ 1,908,390 1,368,828 |
金額2,126,485 1,536,832 |
||
539,562 |
28 |
589,653 |
|
386,493 166,147 77,226 |
20 9 4 |
430,104 153,479 - |
|
629,866 |
33 |
583,583 |
|
(90,304) |
(5) |
6,070 |
|
59,277 2,246 (4,688) 93,959 |
3 - - 5 |
40,014 (52,939) (7,045) 69,291 |
|
150,794 |
8 |
49,321 |
|
60,490 24,363 |
3 1 |
55,391 16,816 |
|
36,127 |
2 |
38,575 |
|
493 50,373 (13,153) - |
- 3 (1) - |
1,954 - (162) - |
|
| 37,713 | 2 |
1,792 |
|
(4,390) - - - |
- - - - |
(37,447) (25,159) 9,725 - |
|
| (4,390) | - |
(52,881) | |
33,323 |
2 |
(51,089) |
|
$ 69,450 |
4 |
(12,514) |
|
$ |
0.17 |
||
| $ | 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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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李錫祿 會計主管:賴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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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李錫祿
25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 ○ 七年及一 ○ 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餘額本期淨利本期其他綜合損益本期綜合損益總額盈餘指撥及分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普通股現金股利註銷庫藏股發放予子公司股利調整資本公積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追溯適用新準則之調整數期初重編後餘額本期淨利本期其他綜合損益本期綜合損益總額盈餘指撥及分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普通股現金股利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普通股股本 |
資本公積 |
保留盈餘 |
保留盈餘 |
其他權益項目透過其他綜合損國外營運機構益按公允價值衡備供出售合計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量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972,472 (38,372) - (63,623) 38,575 - - - 1,792 (37,447) - (15,434) |
其他權益項目透過其他綜合損國外營運機構益按公允價值衡備供出售合計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量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972,472 (38,372) - (63,623) 38,575 - - - 1,792 (37,447) - (15,434) |
其他權益項目透過其他綜合損國外營運機構益按公允價值衡備供出售合計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量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972,472 (38,372) - (63,623) 38,575 - - - 1,792 (37,447) - (15,434) |
其他權益項目透過其他綜合損國外營運機構益按公允價值衡備供出售合計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量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972,472 (38,372) - (63,623) 38,575 - - - 1,792 (37,447) - (15,434) |
庫藏股票 |
權益總額3,034,132 38,575 (51,089) |
|
|---|---|---|---|---|---|---|---|---|---|---|---|
法定盈餘公積 |
特別盈餘公積 |
未分配盈餘 |
|||||||||
| $ 2,119,817 - - |
89,520 - - |
654,252 - - |
229,948 - - |
88,272 38,575 1,792 |
972,472 38,575 1,792 |
(38,372) - (37,447) |
- - - |
(63,623) - (15,434) |
(45,682) - - |
||
| - | - | - | - | 40,367 |
40,367 |
(37,447) |
- |
(15,434) |
- |
(12,514) |
|
| - - - (28,706) - - |
- - - (16,976) 1,148 - |
8,827 - (10,599) - - - |
- 4,449 - - - - |
(8,827) (4,449) (74,194) - - (3,119) |
- - (84,793) - - (3,1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682 - - |
- - (84,793) - 1,148 (3,119) |
|
| 2,091,111 - |
73,692 - |
652,480 - |
234,397 - |
38,050 90,111 |
924,927 90,111 |
(75,819) - |
- (178,028) |
(79,057) 79,057 |
- - |
2,934,854 (8,860) |
|
| 2,091,111 | 73,692 |
652,480 |
234,397 |
128,161 |
1,015,038 |
(75,819) |
(178,028) |
- |
- |
2,925,994 |
|
- - |
- - |
- - |
- - |
36,127 (534) |
36,127 (534) |
- (4,390) |
- 38,247 |
- - |
- - |
36,127 33,323 |
|
| - | - | - | - | 35,593 |
35,593 |
(4,390) |
38,247 |
- |
- | 69,450 |
|
| - - - - - |
- - - - - |
3,805 - (35,549) - - |
- (15,398) - - - |
(3,805) 15,398 (48,096) (6,913) 3,639 |
- - (83,645) (6,913) 3,639 |
- - - - - |
- - - - (3,639) |
- - - - - |
- - - - - |
- - (83,645) (6,913) - |
|
| $ 2,091,111 |
73,692 |
620,736 |
218,999 |
123,977 |
963,712 |
(80,209) |
(143,420) |
- |
- | 2,904,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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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李錫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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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賴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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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李錫祿 26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 ○ 七年及一 ○ 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 : 新台幣千元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本期稅前淨利調整項目:收益費損項目折舊費用攤銷費用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呆帳費用迴轉數利息費用利息收入股利收入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之份額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損失處分投資利益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損失金融資產減損損失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收益費損項目合計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應收票據(增加)減少應收帳款(增加)減少其他應收款-關係人減少存貨減少其他流動資產減少(增加)其他金融資產減少(增加)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約負債增加應付票據增加(減少)應付帳款增加(減少)其他流動負債減少淨確定福利負債減少調整項目合計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出)流入收取之利息收取之股利支付之利息( 支付)退還之所得稅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價款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取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價款取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減資及決清算退回股款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存出保證金減少其他應收款-關係人減少(增加)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短期借款增加短期借款減少存入保證金減少發放現金股利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07年度$ 60,490 |
106年度55,391 18,488 632 (438) 7,045 (1,684) (4,533) (69,291) 580 (1,701) - 2,855 (582) (48,629) 437 35,133 200 32,907 (3,244) (2,237) - (466) (25,210) (7,852) (9,962) (28,923) 26,468 2,767 200,297 (7,224) 11,868 234,176 - - - (65,196) 212,842 (30,000) 6,521 (95,944) 320,280 (6,761) 2,154 7,423 (11,884) (443) 338,992 3,277,000 (3,749,500) 1,214 (84,793) (556,079) 17,089 238,621 255,710 |
|---|---|---|
13,688 442 77,226 4,688 (220) (11,074) (93,959) (1,253) - 490 - - |
||
| (9,972) | ||
(659) (219,814) - 64,117 67 1,186 5,459 74 39,996 (7,577) (25,740) |
||
(152,863) |
||
(92,373) 220 125,279 (4,481) (3,158) |
||
25,487 |
||
(10,800) 9,857 21,980 - - - - (74,794) 7,082 (282,080) 7,858 2,743 11,884 (571) |
||
(306,841) |
||
3,872,560 (3,742,143) (10) (83,645) |
||
46,762 |
||
(234,592) 255,710 |
||
$ 2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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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會計主管:賴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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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李錫祿
經理人:李錫祿
27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 附件四 )
「公司章程」修 |
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
(附件四) |
||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說明 |
||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COLLINSCO., LTD. 。 |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新增英文名稱 |
||
第七條:本公司股票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第七條之一:本公司股票得依公司法相關規範,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或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七條:本公司股票由董事三人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第七條之一:本公司股票得依公司法相關規範,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或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配合公司法第162 條辦理 |
||
第四章 董事第十六條:本公司設置董事十至十二人,含獨立董事至少三人,應選名額由董事會議定之。董事均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以得權較多者為當選,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其選任程序依「董事選任辦法」辦理。全體董事所持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及其成數,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本公司得為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購買責任保險。第十六條之一本公司董事會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之職責、組織規章、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相關法令或公司規章之規定辦理。 |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第十六條:本公司設置董事九人,其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ㄧ,監察人三人,,均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以得權較多者為當選,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108年度股東會改選時改設董事十至十二人,含獨立董事三人,應選名額由董事會議定之。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其選任程序依「董事及監察人選任辦法」辦理。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及其成數,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本公司得為董事、監察人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購買責任保險。第十六條之一本公司於108年度股東會選舉第十八屆董事會時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之職責、組織規章、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相關法令或公司規章之規定辦理,同時監察人制度廢止。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及法規辦理 |
第二十二條:授權董事會得依照同業水準發放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之報酬或車馬費,並不論盈虧均支付之。 |
第二十二條:授權董事會得依照同業水準發放董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之報酬或車馬費,並不論盈虧均支付之。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及法規辦理 |
|---|---|---|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四月二日。( 略)第四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0七年六月十四日。第五十次修正於民國一0八年六月十八日。 |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四月二日。( 略)第四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0七年六月十四日。 |
增訂修訂日期 |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任辦法」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 附件五 )
「董事及監察人選任辦 |
法」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
法」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
(附件五) |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董事選任辦法 |
董事及監察人選任辦法 |
因應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職權,爰配合修改辦法名稱 |
|
第1條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含獨立董事),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1條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監察人,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本程序。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及法令規定辦理 |
|
第2條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
第2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程序辦理。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及法令規定辦理。 |
|
第4條刪除 |
第4條本公司監察人應具備左列之條件:一、誠信踏實。二、公正判斷。三、專業知識。四、豐富之經驗。五、閱讀財務報表之能力。本公司監察人除需具備前項之要件外,全體監察人中應至少一人須為會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刪除本條文規定。 |
|
計或財務專業人士。 |
|||
第6條本公司董事及獨立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公司董事及獨立董事之候選人名單得以下列方式提出,送請股東會選任之:一、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 |
第6條本公司董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提名之期間、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公司董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之候選人名單得以下列方式提出,經董事會審查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及法令規定辦理。 |
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其應選名額。二、由董事會提出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其應選名額。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股東及董事會依前項提供推薦名單時,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承諾書、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候選人名單: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及獨立董事之應選名額。四、提名股東未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五、被提名不符法定資格。 |
其符合董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應具備 |
|
|---|---|---|
條件後,送請股東會選任之:一、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其應選名額。二、由董事會提出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其應選名額。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股東及董事會依前項提供推薦名單時,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承諾書、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候選人名單: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之應選名額。四、未檢附前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
||
第7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開選舉數人。 |
第7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開選舉數人。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及法令規定辦理。 |
第8條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第8條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及法令規定辦理。 |
第9條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 |
第9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及法令規定辦理。 |
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
|---|---|---|
第13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董事當選名單。 |
第13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董事及監察人當選名單。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及法令規定辦理。 |
第14條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書。 |
第14條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書。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及法令規定辦理。 |
本辦法訂於104年3月23日,提104年6月10日股東會同意通過。第一次修訂經108年6月18日股東會同意通過。 |
本辦法訂於104年3月23日,提104年6月10日股東會同意通過。 |
增訂修訂日期 |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 附件六 )
「取得或處分資 |
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
(附件六) |
|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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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資產範圍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 及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三、會員證。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五、使用權資產。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七、衍生性商品。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九、其他重要資產。 |
第二條:資產範圍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三、會員證。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六、衍生性商品。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八、其他重要資產。 |
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公報規定,爰新增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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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名詞定義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 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 |
第三條:名詞定義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三、~六 略 |
一、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之定義,並酌作文字修正。二、增訂七~九款 |
稱股份受讓)者。三、~六 略七、以投資為專業者:指依法律規定設立,並受當地金融主管機 關管理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 司、信託業、經營自營或承銷業務之證券商、經營自營業務之期貨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基金管理公司。八、證券交易所:國內證券交易所,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外國證券交易所,指 任何有組織且受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市場。九、證券商營業處所:國內證券商營業處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交易之處所;外國證券商營業處所,指受外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且得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營業處所。 |
稱股份受讓)者。三、~六 略七、以投資為專業者:指依法律規定設立,並受當地金融主管機 關管理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 司、信託業、經營自營或承銷業務之證券商、經營自營業務之期貨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基金管理公司。八、證券交易所:國內證券交易所,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外國證券交易所,指 任何有組織且受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市場。九、證券商營業處所:國內證券商營業處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交易之處所;外國證券商營業處所,指受外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且得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營業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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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其他規範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 |
第四條:其他規範一、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評估、作業程序及投資限額等,除依據本處理程序規定辦理外,概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辦法、細則、核准權限規定等辦理之。 |
一、明定相關專家之消極資格及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評估、查核及聲明事項。二、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及法令規定辦理。 |
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 性、正確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評估、作業程序及投資限額等,除依據本處理程序規定辦理外,概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辦法、細則、核准權限規定等辦理之。本公司重大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需經董事會通過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未經審計委員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 性、正確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評估、作業程序及投資限額等,除依據本處理程序規定辦理外,概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辦法、細則、核准權限規定等辦理之。本公司重大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需經董事會通過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未經審計委員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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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之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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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取得不動產、設備及使用權資產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二、~四 (略) |
第五條:取得不動產與固定資產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二、~四 (略) |
一、本條豁免範圍明定僅限國內政府機關。二、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公報規定,將使用權納入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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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 |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
一、 本條豁免範圍明定僅限國內政府機關。 |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二、 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公報規定,將使用權資產納入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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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關係人交易達一定金額之作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二(略)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四、~七(略)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新臺幣3億元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
第十條:關係人交易達一定金額之作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二(略)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四、~七(略)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新臺幣3 億元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一、明定僅限國內公債免除提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之承認程序。二、本公司與子公司或直接或間接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或處分營業用之設備、及其使用權資產或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得授權董事長先行辦理。 |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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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取得不動產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一、~ 二 略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或其使用權資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十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 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而取得不動產。四、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其直接或 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第十一條:取得不動產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一、~二 略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十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而取得不動產。 |
修正理由同第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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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評估結果低於交易價格之例外情形本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 |
第十二條:評估結果低於交易價格之例外情形本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 |
將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整併第二目及增訂租賃案例亦為交易案例 |
率孰低者為準。(二)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項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二)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三)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 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項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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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評估結果低於交易價格之作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二、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 |
第十三條:評估結果低於交易價格之作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
一、將關係人租賃取得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納入評估成本較交易價格低時應辦事項。二、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及法令規定辦理。 |
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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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公告申報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一)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二)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中實收資本額達新台 |
第二十三條:公告申報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一)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二)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 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 |
一、將使用權資產納入規範二、明定僅限國內公債得免除公告三、放寬營建業之取得或處分資產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金額資產公告標準四、放寬以投資為專業者於國外初級市場認購普通司債之行為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深夠或買回其募集之基金得豁免公告。 |
幣一百億元以上,處分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國內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一、每筆交易金額。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
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一、每筆交易金額。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以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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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公司應按月將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以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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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本公司為之。前項子公司適用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達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本公司為之。前項子公司適用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規定,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子公司公告標準,應與其母公司一致,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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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董事異議之處理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前項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第二十九條:董事異議之處理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若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及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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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施行本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送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生效,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第三十條:施行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生效,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若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及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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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無面額外國股票者本準則有關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
第三十一條:無面額外國股票者本準則有關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
增定第二項後段明定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實收資本額 |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 達新台幣一百億 臺幣十元者,本處理程序所稱有關實收 幣十元者,本處理程序所稱有關實收 元之計算方式。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 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 算之 ; 本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達新台幣一 計算之。 , 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 以歸屬於母公 。 司業主之權益新台幣二百億元計算之 本程序訂立於 92 年 5 月 16 日 本程序訂立於 92 年 5 月 16 日 增訂修正日期 第一次修訂經 96 年 6 月 15 日股東會同意通過。 第一次修訂經 96 年 6 月 15 日股東會同意通 ( 略 ) 過。 第四次修訂經 106 年 6 月 15 日股東會同意通 ( 略 ) 過。 第四次修訂經 106 年 6 月 15 日股東會同意通 第五次修訂經 108 年 6 月 18 日股東會同意通 過。 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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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 附件七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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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內部稽核:一、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登載於備查簿備查。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財務部對本程序之遵守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提報審計委員會。 |
第十一條:內部稽核:一、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登載於備查簿備查。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財務部對本程序之遵守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及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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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施行日期:本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送董事會通過並提報下次股東會同意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送各監察人並提報下次股東會同意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及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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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本處理程序訂立於民國85年6月17日。( 略)第六次修訂經民國98年6月16日股東會同意通過。第七次修訂經民國108年6月18日股東會同意通過。 |
第十三條:本處理程序訂立於民國85年6月17日。( 略)第六次修訂經民國98年6月16日股東會同意通過。 |
增訂修訂日期 |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 附件八 )
「資金貸與他人作 |
業程序」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
(附件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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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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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之ㄧ:本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本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資金貸與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第二條之ㄧ:本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本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資金貸與非屬交易性質,酌修文字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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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公司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公司或行號。二、有短期資金融通之必要的公司或行號,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與, 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但仍應訂定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並應明定資金貸與期限。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三條:本公司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公司或行號。二、有短期資金融通之必要的公司或行號,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但資金貸與之限額與期限仍應依其所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
爰放寬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資金貸與不受淨值百分之四十及一年期之限制。明定公司從事資金貸與超過之限額時,公司負責人應連帶負返還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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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自本程序生效起,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第七條規定應審慎評估 |
第九條: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自本程序生效起,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第七條規定應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及法令規定 |
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提報審計委員會。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稽核單位應督促財務部訂定改善計畫,將該改善計畫提報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稽核單位應督促財務部訂定改善計畫,將該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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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本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送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第十二條: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送各監察人並提報下次股東會同意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及法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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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第一次修訂經民國79年3月14日董事會修正通過( 略)第十次修訂經民國102年6月11日股東會同意通過第十一次修訂經民國108年6月18股東會同意通過 |
第十三條:第一次修訂經民國79年3月14日董事會修正通過( 略)第十次修訂經民國102年6月11日股東會同意通過 |
增訂修訂日期 |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對外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 附件九 )
「對外背書保證 |
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
(附件九) |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第二條之ㄧ:本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依證券發行財務報告編制準則規定認定之。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本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本準則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背書保證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第二條之ㄧ:本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依證券發行財務報告編制準則規定認定之。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本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本準則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考量背書保證非屬交易性質 |
第五條: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另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報淨值百分之五以上。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第五條: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另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性質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報淨值百分之五以上。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明確長期投資之定義 |
第八條: |
第八條: |
配合審計委員會 |
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財務部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會決行日期、及前條應審慎評估事項,詳予登載備查。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 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提報審計委員會。 |
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財務部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會決行日期、及前條應審慎評估事項,詳予登載備查。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 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設置及法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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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本公司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劃,並將相關改善計畫提報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第九條: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時,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劃,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及法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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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本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提報下次股東會同意後生效,修正時亦同。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第十二條: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送各監察人並提報下次股東會同意後生效,修正時亦同。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時,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及法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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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第一次修訂經民國92年5月26日股東會同意通過 |
第十三條:第一次修訂經民國92年5月26日股東會同意通過 |
增訂修訂日期 |
( 略 ) ( 略 ) 第五次修訂經民國 102 年 6 月 11 日股東會同 第五次修訂經民國 102 年 6 月 11 日股東會 意通過 同意通過 第六次修訂經民國 108 年 6 月 18 日股東會同 意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