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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ud Liv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pr 2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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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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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 年4 月修订)
(尚须提交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2018 年10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及2019 年4 月17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实际情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19 年4 月23 日召开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同意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北四环西路65 号海淀新技 术大厦16 层1611 号 邮政编码:100080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 号9 层1017 邮政编码:100088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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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
|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依照第二十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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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 公司股票;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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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股东大会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 授权原则对董事会授权如下: 1、项目投资、对外投资(除对流通股股票、期货、 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之外的投 资)权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以内 (不含30%),超过这一标准的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50% (含50%)。 2、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权限:达到或满足如下标准之一的: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相关 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对董事 会授权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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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 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 %以下;董事会在 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50%(含50%)。 (2)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 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经 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30%以下; 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 额不超过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 对值的50%(含50%)。
(3)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 用等应当一并计算)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总额的30%以下。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 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50%(含50%)。
3、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承包、租赁、资 产抵押、委托理财、与他人共同经营的资产所涉 及数额达到上述收购、出售资产标准的,比照前 述执行。
4、赠与、提供财务资助的权限:1000 万元以内。 5、对外担保的权限:决定低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6、关联交易权限: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 易总额为3000 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 计的净资产的5%的。
超过上述标准的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1、项目投资、对外投资(除对流通股股 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 衍生工具之外的投资)权限: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总资产的30%以内(不含30%),超 过这一标准的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在 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的50%(含50%)。
2、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权限: 达到或满足如下标准之一的:
(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 产的30 %以下;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 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50%(含50%)。 (2)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 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 报告),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 或亏损绝对值30%以下;董事会在同一会 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 过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 绝对值的50%(含50%)。 (3)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 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为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下。董 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 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总额的50%(含50%)。 3、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承包、 租赁、资产抵押、委托理财、与他人共同 经营的资产所涉及数额达到上述收购、出 售资产标准的,比照前述执行。 4、赠与、提供财务资助的权限:1000 万 元以内。 5、对外担保的权限:决定低于本章程第 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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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 工作; (十六)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和重要会计估计;达 到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应报由股东大 会决定;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 6、关联交易权限: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 的关联交易总额为3000 万元以下且不超 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 超过上述标准的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的,不 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七)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和重要会计估 计;达到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标准的, 应报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内部 控制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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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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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对最低 出席董事数或最低通过董事数另有规定 者,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 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 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 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 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 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1.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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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新增条款的情形,改动后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整。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4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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