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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ud Liv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Nov 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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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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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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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 100020 )

7/F, Building D,Parkview Green FangCaoDi,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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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中科云网2019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 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 定需要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中科 云网的如下保证:中科云网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 大遗漏。

  2. 本所根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仅就与中科云网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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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不对中科云网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 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 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 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1.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2. 本法律意见仅供中科云网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中科云网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并同意中科云网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 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中科云网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中科云网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一) 中科云网系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科云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核准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9]1093号)核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为 ST云网,股票代码为002306。

依据中科云网现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7727215B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中科云网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号9层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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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注册资本 80000万元(人民币元,下同)
法定代表人 陈继
营业期限 自2007年10月23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农业科技、电子信息技术、生物质气化产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
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车辆寄存
;仓储服务;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会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
中餐;零售酒、饮料、烟。(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 中科云网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情形

依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2月28日出具的《审计报 告》及中科云网确认并经核查,中科云网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 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科云网系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科云网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之情形,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 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情形。据此,中科云网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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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中 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逐项核查,《激励计划(草 案)》内容包括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 据和范围、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股权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 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以及附则等 内容,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 要求做出明确规定或者说明的事项。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中科云网确认,中科云网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的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 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 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 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中科云网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不存在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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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中科云网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 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3. 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中科云网确认,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 象共计41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于公司 (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高级管理人员必 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了激励对象的确定 依据和范围,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 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中科云网确认,本次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授予。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所有股 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8000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1.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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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1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股票期权的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中科云网确认,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 权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股票来源方式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股票期权的数量与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中科云网确认,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 期权数量为4000万份,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5%。在满足行权 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 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 占本计划授予股票 占本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量(万份) 期权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王禹皓 副董事长兼执行总裁
400
10% 0.5%
黄婧 非独立董事 400 10% 0.5%
陆湘苓 非独立董事兼副总裁
400
10% 0.5%
吴爱清 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400 10% 0.5%
沈洪秀 审计负责人 400 10% 0.5%
龙英琦 副总裁 400 10% 0.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35人)
1600 40% 2%
合计(41人) 4000 100.00% 5%

注:

  •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

  •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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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及分配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 1.2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 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3)等待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激 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 为 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 分三期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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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5)禁售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 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 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 )款、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1.3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中科云网确认,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确 定方法如下: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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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2.91元。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53元;

2)本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2.91元。

1.4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1)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公司未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以 及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 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 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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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根 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 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以2018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以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同口径下减亏或者增加盈利不低
于300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以2018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以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同口径下减亏或增加盈利不低于
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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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以2018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三个行权期 以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基数, 2021年同口径下减亏或增加盈利不低 于3000万元。

注:

  • 1、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股权

  • 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 2、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营业收入,下同。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产生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 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 进行打分,激励对象需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方可行权,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 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评价 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年度得分X X≧80 60≤X<80 <60
考评结果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 0.7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当 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 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额度,注销当期期权额度。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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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 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选取的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分别为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增长率。其中,营 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公司以2018年经审计的营 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2020年、2021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 30%、60%,是公司综合考虑行业发展状况、公司业务现状、市场竞争情况以 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后设定的指标,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 性及可实现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并充分调动董事、高管及员工的 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广大股东带来更好的投 资回报。净利润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公司以2018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为基数,2019年同口径下减亏或增加盈利不低 于300万元、2020年同口径下减亏或增加盈利不低于2000万元、2021年同口径下 减亏或增加盈利不低于3000万元,上述净利润指标更能够反应公司业务发展的 潜力及经营效益,同时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而更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 场形象。上述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 业务现状、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并综合考虑了 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授予与行权条件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2. 2.1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3. (1)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中科云网确认,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股票来源方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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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中科云网确认,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40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5%。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 占本计划授予股票 占本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量(万份) 期权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王禹皓 副董事长兼执行总裁 400 10% 0.5%
黄婧 非独立董事 400 10% 0.5%
陆湘苓 非独立董事兼副总裁 400 10% 0.5%
吴爱清 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400 10% 0.5%
沈洪秀 审计负责人 400 10% 0.5%
龙英琦 副总裁 400 10% 0.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35人)
1600 40% 2%
合计(41人) 4000 100% 5%

注:

  •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 。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

  •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分配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 2.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锁限售安排和禁售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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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 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 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次激励计划 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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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 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禁售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 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 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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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 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五)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3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以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中科云网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 确定方法如下: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0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2.0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53元的70%,为每股1.77元;

2)本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2.91元的70%,为每股2.04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4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公司未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以 及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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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 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 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f)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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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 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 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以2018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以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同口径下减亏或者增加盈利不低
于300万元。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以2018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以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同口径下减亏或增加盈利不低于
2000万元。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以2018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以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同口径下减亏或增加盈利不低于
3000万元。

注:

  • 1、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下同。

  • 2、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营业收入,下同。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产生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 进行打分,激励对象需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方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当 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评价 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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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得分X X≧80 60≤X<80 <60
考评结果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 0.7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 ,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 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次 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回购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 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选取的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分别为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增长率。其中,营 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公司以2018年经审计的营 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2020年、2021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 30%、60%,是公司综合考虑行业发展状况、公司业务现状、市场竞争情况以及 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后设定的指标,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及可实现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并充分调动董事、高管及员工的积 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广大股东带来更好的投资 回报。净利润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公司以2018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为基数,2019年同口径下减亏或增加盈利不低于 300万元、2020年同口径下减亏或增加盈利不低于2000万元、2021年同口径下减 亏或增加盈利不低于3000万元,上述净利润指标更能够反应公司业务发展的潜 力及经营效益,同时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而更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 形象。上述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业 务现状、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并综合考虑了实 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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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与解除限 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规定

《激励计划(草案)》还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会计处理、 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事 项予以明确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 草案)》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 形。

三、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科云网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履行 了如下程序:

  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并提交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 2019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 2019年11月1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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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1. 2019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二) 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公司尚需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 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 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2. 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

  3.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4. 公司监事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

  5.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公司独立董事将就本次激励计

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 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 经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待履行尚需履行的 程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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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科云网确认并经核查,中科云网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激 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 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中科云网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是为了进一 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公司监事会、 独立董事已发表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六、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中科云网确认,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根据 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19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王 禹皓、黄婧、陆湘苓已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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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 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八、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中科云网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中科云网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符合《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1.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科云网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管理办法》

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

  1.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科云网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

的信息披露义务;

  1. 中科云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中科云网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情形;

  1. 中科云网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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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 王立宏 经办律师: ______ 王昕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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