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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POST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Dec 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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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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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财产安全,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 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及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 司、保险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 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 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 业务发展为必要条件,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限于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 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闲置募集 — 1 —
资金理财按照《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 度》规定执行;
(二)委托理财的标的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 可控的理财产品;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 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或其他公司账户进行操作;
(四)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五)委托理财应当在批准的额度和投资范围内进行。 委托理财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使用,委托理财业务未到期余 额不得超过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 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 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决 策机构,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股东会、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 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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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股东会、董事会可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 定授权董事长在审批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组织执行具体 委托理财业务。
第八条 公司可对未来十二个月的非关联方委托理财进 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公司市值的比例, 作为履行决策程序的依据。审批权限如下:
(一)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预计金额占公司市值的比 例低于 10%(不含)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预计金额占公司市值的比 例在 10%(含)-50%(不含)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预计金额占公司市值的比 例在 50%(含)以上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批。
本制度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 术平均值。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委托理财业务,以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作为履行决策程序的依据。审批权限如下: (一)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低于 300 万元(不含),由董事长进行审批;
(二)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占公司 市值的比例在 0.1%(含)以上并超过 300 万元(含),且 低于 3,000 万元(不含)的,由董事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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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占公司 市值 1%(含)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含),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由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 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批准额度。实 际执行时预计会超出已审批额度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章业务管理及核算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计划,办理具体委托理财业务并 进行日常管理,对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经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 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实施方案,按照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履 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委托理财书面合同, 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等。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委托理财相关 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 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负责人联络,了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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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财务总 监和董事长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 减少公司损失。投资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回收本金及收益。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 向公司财务部报送理财方案,履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后方可实施;公司财务部应将各子公司的理财方案合并计算 至公司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 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公司委托理财产品进行分析和监控,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 并及时更新,按月将委托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报告财务总监, 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及时向财 务总监和董事长汇报。
——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 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 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八条 财务部每年年末或根据理财产品的实施周期, 对委托理财进行全面盘点,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提出计 提减值准备的意见,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妥善保管投资合同和其他有效证据, 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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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 包括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审查理 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 况等,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 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 理财议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 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公司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信息保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负责处理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 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事先书面批准, 任何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员、操作人员、 风险监控人员相互独立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 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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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 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 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 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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