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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POST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Dec 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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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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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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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八条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 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 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 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 前,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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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 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 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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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 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 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能随意提 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管人员人选。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 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 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提名委 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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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的方式 举行。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 书面或通讯投票方式进行。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 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 会议决议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 名委员会审议与董事、高管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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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 会作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作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人员总数的 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 至少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及委托 出席的委员名单、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表决结果、形成 的决议或建议等内容。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妥善保管,并 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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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除非有特别 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 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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