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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POST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Oct 2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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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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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 (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 (三)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在董事

  • 会、股东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 (四)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

  • 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三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借款。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人:

  •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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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 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 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 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 括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义务转移的事项及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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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股东会审批权限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批:

1.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含1%)。交易标 的为股权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 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 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 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 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上市规 则》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

  •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 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二)董事会决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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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不属于股东会审批权限 的,由董事会审批:

  •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 2.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 产或市值的0.1%以上(含0.1%),且超过300万元(不含300万元); (三)董事长决策权限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履行相 关审批程序后实施:

  •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不含30万元,

  •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的比例低于0.1%(不含0.1%),或绝对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含300万元);

  • (四)独立董事针对关联交易应履行的相关职责

公司拟进行按照《上市规则》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关 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30 万元(含)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含0.1%)以上的交易,且 超过300万元(不含),为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 作出判断之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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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的,由公司相关部门提出议案,议案 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作 出详细说明,履行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后,根据关联交易涉及的金额履行 董事长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 审议。

在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主动说明情况 并提出回避申请;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 决。关联董事未主动说明情况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 事予以回避。

本条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任职;

(四)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五)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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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公司董 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 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 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交易事项应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股东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本条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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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

  • 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 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应 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按照公司 会议制度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 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 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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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 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 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 办法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 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六章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 (一)公告文稿;

  •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

  • 文稿(如适用);

  •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 (六)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意见;

  •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和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

  • 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 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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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 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 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 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必要时请 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 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 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 必要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算,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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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发生的交易, 适用本办法各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