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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POST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Dec 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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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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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 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辞任应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并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 1 -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 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 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 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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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 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 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任一情形的,相关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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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其 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七条第 (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 仍未解除,参加董事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并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 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 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 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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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 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的 人员共同签署《离职移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 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 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 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 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如其未 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 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保 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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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 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证 明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不因离职 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 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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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 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 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如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以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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