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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C CHIPS TECHNOLOGY INC.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May 31, 2021
57077_rns_2021-05-31_4fe5bfd4-7c7e-4a9f-affd-2dacc5a02b08.PDF
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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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相关主体 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 重庆西南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设计”)54.61%股权、重 庆中科芯亿达电子有限公司 49%股权、深圳市瑞晶实业有限公司 51%股权(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拟向中电科技集团重庆声光电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重庆声光电”)、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投资”)、中电 科核心技术研发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 集配套资金”,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与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 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
公司、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重庆声光电、间接控股股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直接控股股 东及间接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年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本次募集资金认购方不存在《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确认:电科投资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电科投资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因上述事项而被中国证监 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该交易对方不存在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合肥中电科国元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确认:合肥中电科国 元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现任主要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因上述事 项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该 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的情形。
经中电科西微(天津)集成电路芯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确认:中电科西 微(天津)集成电路芯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执行事 务合伙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因上述事项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 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该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中金科元股权投资基金(重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确认:中金科元股 权投资基金(重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私募基金管 理人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 近三年不存在因上述事项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该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中电科核心技术研发投资有限公司确认:中电科核心技术研发投资有限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 构,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 近三年不存在因上述事项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该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其他交易对方确认:各交易对方、交易对方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 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上述事项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各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