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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C CHIPS TECHNOLOGY INC. —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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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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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TIANJIN)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28 层
Floor 28,China Life Financial Center,No.38 Qufu Road,Heping District,Tianjin 300042,China
电话: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电科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郑爽、牛 大仪(以下统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律师执业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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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审查了有关资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之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均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 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而发表的。
2. 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偿债 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如果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 会计、审计、资信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内容时,那么均为 严格按照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引述。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 对其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 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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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刊登了《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以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 序等事宜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 14 点 00 分在天 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科七路 6 号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
3.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董事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也与公司相关公告、 通知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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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7 日。 经核查,截止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 为 822,161,695 股。在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享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及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432 人,代表股份共计 306,168,2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7.2394% 。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人员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包括董事会秘书在内的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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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2.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 司提供了其统计的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人数、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的有效表决股份的总数、表决结果。
3. 现场会议的监票人在现场会议上宣读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 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02,438,0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16% ;反对 3,730,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18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 2 )审议通过《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02,438,0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16% ;反对 3,730,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18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 3 )审议通过《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 302,216,4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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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7092% ;反对 3,951,8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90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 4 )审议通过《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302,628,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38% ;反对 3,539,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56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 5 )审议通过《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302,392,1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66% ;反对 3,776,1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3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 6 )审议通过《 2020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同意 302,196,4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27% ;反对 3,952,8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910% ;弃权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63% ;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0,185,7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053% ;反对 3,952,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9515% ;弃权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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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其他关联交 易的议案》
同意 40,398,0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861% ;反对 3,759,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513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0,398,0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861% ;反对 3,759,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513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 8 )审议通过《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同意 302,630,3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44% ;反对 3,537,9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55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 9 )审议通过《关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并 购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40,671,3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050% ;反对 3,486,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895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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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71,3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050% ;反对 3,486,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895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字盖章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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