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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C CHIPS TECHNOLOGY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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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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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业务、高管人员履行职务情况等公司事务行 使监督、检查权力的公司常设监察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任职资格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三分之一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 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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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 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三)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四)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五)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 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六)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监督;
(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其他监督权利。 第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 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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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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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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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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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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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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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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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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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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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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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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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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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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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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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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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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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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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上述职权时,由该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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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时,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服从监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下 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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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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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公司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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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于必要时,可以聘请有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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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进行核实、取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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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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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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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提起相关诉讼。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 与决议的监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 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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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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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集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 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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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 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监事的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 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 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监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表决,每 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 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通讯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 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议。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 人签名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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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监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监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表决。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会议决议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每项提案 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 的具体内容等。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 和地点、会议议题、发言要点及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原件由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复印件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系《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 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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