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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C CHIPS TECHNOLOGY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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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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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制定、审查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非独立董 事);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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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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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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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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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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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 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负责人力资源、财务、公司治理等业务的部门为委员会工作支持 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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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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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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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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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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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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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 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 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召集人因故未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 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 名其他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委员会 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者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 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