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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C CHIPS TECHNOLOGY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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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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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 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并按制度规定 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年报披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 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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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 的;

    •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八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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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 (四)赔偿损失;

  • (五)解除劳动合同;

  •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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