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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C CHIPS TECHNOLOGY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Dec 1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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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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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9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 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2007年4月4日发布)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 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 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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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 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 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及时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六条 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确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 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指定的网站披露。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或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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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 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 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一)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 容和格式,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二)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在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 法定披露的信息。
(三)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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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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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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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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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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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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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等。
第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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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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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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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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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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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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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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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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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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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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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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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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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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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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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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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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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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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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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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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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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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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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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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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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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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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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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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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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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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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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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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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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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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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履行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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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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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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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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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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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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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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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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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 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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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 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 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子公司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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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 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亦负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 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 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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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 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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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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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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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出具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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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 息披露的纪律,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五章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为便于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 证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部门及 子公司、分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 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报 告制度,并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与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 联络与沟通。若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应及 时与董事会秘书联系。
公司财务部等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部门,当出现涉及需要进行信 息披露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与董事会秘书联络与沟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在审议发布定期报 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向董事 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该等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生产经营回顾和生产经营展望的议案、公 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讨论与分析的议案、 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审计报告(如有)、定期报告的编制说明、利 润分配及分派股息的议案,以及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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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第三章关 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 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及时地 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 时公告事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 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 和信息。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者财务报告、业绩快 报等之前,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 财务数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 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 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 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 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 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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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认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对外组织重大活动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必须参加,并负责协调上述活动与信息披露的关系。
第四十六条 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相关部门 及子公司、分公司必须于合同签署日之次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电子版 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留存。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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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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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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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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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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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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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审核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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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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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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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的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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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签字确认后的相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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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秘书根据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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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如有必要,可增加中介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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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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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会议审议,并由出席会议董事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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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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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重庆证监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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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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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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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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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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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指定场 所,供公众查阅。
第七章 与中介机构的沟通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等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部 门,应建立与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定期或不定 期沟通机制,当出现涉及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 关中介机构,并征询相关中介机构意见。特殊情况下,应与相关中介 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信息披露的报送工作。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汇总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提供 的信息基础上,向保荐机构报送有关信息汇总表,与保荐机构保持定 期沟通。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针对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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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或不定期提出的调查事项进行情况核查,并及时向包括保荐机构 在内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由各部门负责人或 子公司、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提供的上述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第九章 档案管理及培训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 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开展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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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处罚
第五十八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的失职,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 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 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的变动情况,修改本制度。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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