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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C CHIPS TECHNOLOGY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Dec 1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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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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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为规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 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2007 年4月4日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任何情形或事件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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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适用于本制度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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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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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分公司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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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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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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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派驻所属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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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 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 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 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 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 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事项涉及的信息以 及其持续进展情况,上述相关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
第八条 重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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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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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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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 重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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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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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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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的包括在内);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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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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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商标等)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其他重大交易。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交易,不论金额,都 应当及时报告,除此之外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 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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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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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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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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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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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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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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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或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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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托或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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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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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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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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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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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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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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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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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标准不包括当年度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及金额的关联交易,但如果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预计超出当年度预计发生关联交易范围或金额,应执行本条款之规 定及时上报。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 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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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预计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应当及时报告。
(二)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但基于案件特殊性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 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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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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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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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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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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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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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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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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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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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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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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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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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 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 (十二)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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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 重大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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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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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 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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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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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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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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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 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 意见;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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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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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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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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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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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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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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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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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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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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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 日,立即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各部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 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 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 书联系,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至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董事会秘书要求 的时间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并向董事长汇报。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议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 稿;其中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 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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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不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或 授权董事会秘书审批;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由 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或有关材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规 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拟披 露事项的议案。
第十九条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为:
(一)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资料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 送;
(二)各控股子公司重大信息资料需经各子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并签 章后报送;
(三)股东等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需经相关责任人审核签章后,书 面通知公司。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披露。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相关报告义务人 应将有关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 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进行本部 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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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 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 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 作。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对该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 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
第二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义 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 漏报、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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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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