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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C CHIPS TECHNOLOGY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Dec 1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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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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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 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监事会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 事长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 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 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 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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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 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 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

  • 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清算程序;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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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二十一)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

(二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 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或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包括但不限于: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 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 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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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八)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档案、财务、审计人员等及相关知 情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 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的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 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部门/职务、身份证号、 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方式、时间、地点等。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于3 个工作日内交董事会秘书备案。董事会秘书 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公布年报、半年报,发生重大并购、重大资产 重组、再融资、重大人事变动等事项,签订重要合同,涉及重大诉讼 等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对公司证券的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披露后5 个工作日内,公司应 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基本资料报送重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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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规定,积极主动做好本部 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备案,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及档案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 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 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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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重庆证监局。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及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之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有机会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 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和 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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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 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并要求其提供知晓公 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 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司察看、开 除等处分,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 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施行之日后颁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当时适用的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正本制度,并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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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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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
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
息方式(注2)

内幕信息
内容(注3)

内幕信息所处
阶段(注4)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注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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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

  • 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 注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 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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