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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C CHIPS TECHNOLOGY INC. Director's Dealing 2025

Oct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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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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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和《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 性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限制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 (一)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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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 该规定将其依法所持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若存在前述违规买卖行为,公司董事会 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金额等具体情况,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 买入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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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述条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 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本所网站 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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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

内;

  •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 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管理制度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 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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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 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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