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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C CHIPS TECHNOLOGY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Dec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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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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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877 证券简称:声光电科 公告编号: 2021-100
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益丰润 勤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3306 号)的正式文件,核准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9 亿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向中电科技集团重庆声光电有限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中电 科核心技术研发投资有限公司 3 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187,110,185 股人民币普通 股(A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81 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99,999,989.85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24,864,697.19 元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875,135,292.66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全部到位,并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 1-1004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实施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三家子公司开立本次交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交易募集资 金的存储与使用。
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账号和截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的存储金 额如下:
| 公司名称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存放金额 (人民币元) |
|---|---|---|---|
| 重庆西南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 招商银行重庆分行 | 023900205710808 | 0 |
| 重庆中科芯亿达电子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重庆分行 | 999008000310111 | 0 |
| 深圳市瑞晶实业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 755900874010809 | 0 |
为规范公司本次交易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重庆西南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重庆分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7日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重庆中科芯亿达电子有限公司、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7日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深圳市瑞晶实业有限公司、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7日签署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相关范本均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重庆西南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分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重庆西南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一之控股子公司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023900205710808 ,截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募集资金专户 内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高性能无线通信及新能源智能管理集成电路研 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甲方二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 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 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杜锡铭、康攀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甲方一、丙方。
6、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一、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 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 在重庆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 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二)公司、重庆中科芯亿达电子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分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重庆中科芯亿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一之控股子公司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999008000310111 ,截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募集资金专户 内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高性能功率驱动及控制集成电路升级及产业化 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 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 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杜锡铭、康攀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甲方一、丙方。
6、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一、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 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 在重庆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 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三)公司、深圳市瑞晶实业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甲方一: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深圳市瑞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一之控股子公司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755900874010809 ,截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募集资金专 户内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智能电源集成电路应用产业园建设项目和补 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 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 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杜锡铭、康攀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甲方一、丙方。
6、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一、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 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 在深圳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 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重庆西南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 庆分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重庆中科芯亿达电子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3、公司、深圳市瑞晶实业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