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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C CHIPS TECHNOLOGY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Dec 2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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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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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中国嘉陵 编号:临2016-122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关于资产出售事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 年 10 月10 日和11 月8 日分别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转让所持有上海嘉陵车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债权的议案》,详见公司2016 年10 月11 日和11 月9 日发布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 sse.com.cn)的《中国嘉陵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临2016-101)和《中国嘉 陵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6-105)。

2016 年12 月22 日,本公司与受让方上海仓加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产 权交易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1)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甲方(转让方2)重庆长江三峡综合市场有限公司

以下内容除非特别说明,则转让方1、转让方2 统称为 “甲方”

乙方(受让方)上海仓加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权交易标的

1.1 本合同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上海嘉陵车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中国嘉 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对标的企业2776.08 万元债权。

1.2 上海嘉陵车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 年02 月07 日,现有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3000 万元,系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出资人民币 2860 万 元,占95.33%股权;重庆长江三峡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140 万元,占 4.67%股权。

1.3 产权交易标的转让底价为10926.95 万元。 第二条 产权交易的方式

1

2.1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于2016 年11 月17 日至2016 年12 月14 日,经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并于20 16 年12 月20 日以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竞价,按照产权交易规 则确定乙方为产权交易标的受让方。

第三条 价款

  • 3.1 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小写)12576.95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壹亿贰

  • 仟伍佰柒拾陆万玖仟伍佰元整】。

第四条 支付方式

4.1 乙方已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计人民币(小写) 2000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在本合同生效后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 部分价款。

4.2 分期付款。首期价款(含保证金)为乙方应支付的本次产权交易价款 总额的50%,计人民币(小写)6288.475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陆仟贰佰捌 拾捌万肆仟柒佰伍拾元整】,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账号:10557000000 333970,开户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普陀支行);在2016 年12 月31 日之前支付 1500 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剩余价款支付最迟不迟于2017 年1 月25 日至甲方 指定账户。除首付款外的其余款项乙方应当提供甲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 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第五条 产权交易涉及的职工安置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此项条款。

第六条 产权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

  • 6.1 乙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

  • 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第七条 产权交易涉及的资产处理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此项条款。

第八条 产权交接事项

  • 8.1 在乙方支付完成100%产权交易价款后,甲方启动标的企业工商登记变

  • 更手续。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后,乙方才享有对标的企业相应的股东权利和债权 人权利。

  • 8.2 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履行向

  • 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第九条 产权交易的税赋和费用

2

  • 9.1 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 9.2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标的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由

  • 甲、乙双方当事人根据各自委托合同约定分别支付。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 10.1 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

权。

  • 10.2 乙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无欺诈行为。

10.3 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中国 境内的相关产业政策。

10.4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合同及附件中的内 容,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披露的除外。

10.5 涉及上海嘉陵车业有限公司的或有事项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或有 损失、或有负债和或有诉讼纠纷等,无论其是否在审计及资产评估范围内,或 在审计及评估报告内披露),甲方均不承担责任,也不给予补偿,乙方不得以 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要求或索赔。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产权交易标的或标的企业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 方赔偿损失。

11.2 乙方若逾期支付价款,乙方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每逾期一日应按逾 期支付部分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 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2.1 甲、乙双方按照规定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2.2 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所述违约情形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本合

同。

12.3 本合同解除或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 权交易凭证失效,甲、乙双方需将合同解除或变更的事项通知上海联合产权交 易所,并将产权交易凭证交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 13.1 本合同及产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 13.2 甲、乙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向上海联合产权

  • 交易所申请调解,或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 1.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 2.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附则

除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的情形以外,本合同 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甲、乙双方委托的产权经纪机构 各执壹份,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产权交易的 审批、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董事会

2016 年12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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