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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C CHIPS TECHNOLOGY INC.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00
Dec 31,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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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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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嘉陵:重大事项公告
**2001-12-31 21:20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告
我公司根据国家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在2001年8月21日―9月21日对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质量检查时对我公司进行的延伸审计调查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所查实的问题作出如下说明:
一、我公司自1993年改制、1995年上市以来,一直与关联方嘉陵工业有限公司存在着互相提供劳务、买卖产品等贸易关系,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占有对方资金的情况。我公司在2000年度的不同月份,累计向嘉陵工业有限公司借出资金106804万元(其中,直接向银行借出并转借9500万元,其余均为公司拥有和可使用的流动资金),代理或管理合同、资金占用费等形成款项5699万元,合计总额112503万元。嘉陵工业有限公司在2000年度的不同月份,分别以现金偿付110686万元、以劳务、销售产品等方式偿付4197万元,截至2000年12月31日,尚欠我公司31949万元。我公司按资金占用费月均费率6.5‰,收取资金占用费总额2497万元。由于此类资金往来较为频繁,月平均余额为32255(""万元,小于累计发生额,故我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具体资金往来情况和累计总额,而在2000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关联交易》中披露了年初、年末嘉陵工业有限公司占用我公司资金余额及我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总额及收取的月费率。
二、1、我公司在2000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关联往来余额为“应收帐款―――嘉陵工业有限公司年末余额为7292.21万元,其他应收款―――嘉陵工业有限公司年末余额为31948.52万元”。审计署昆明特派办认定“应收帐款―嘉陵工业有限公司”年末余额为15157.05万元,比我公司披露的余额大7864.84万元:“其他应收款―嘉陵工业有限公司”年末余额为30354.92万元,比我公司披露的余额小1593.6万元。差异原因是:①由于我公司在2000年与嘉陵工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涉及债权转让协议,而未取得相应的债务人确认凭据,故我公司判断该笔业务存在法律障碍未予实施,同时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也未认可此协议成立,因此我公司2000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关联往来余额“应收帐款―嘉陵工业有限公司”剔除了此项因此影响金额7833.91万元。我公司已于2001年10月解除该项债权转让协议。②因疏忽,我公司记帐时将一笔应收嘉陵工业有限公司1600万元误记入非关联公司,而我公司2000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关联往来余额“其他应收款―嘉陵工业有限公司”中将1600万元进行了汇总披露。③我公司在统计关联往来余额时遗漏披露24.53万元,上述因素造成我公司在2000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对嘉陵工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往来年末余额与审计署昆明特派办认定的此项关联往来款相差9458.44万元。
2、我公司在2000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关联交易时,因疏忽未披露2000年嘉陵工业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提供水电气协议,该协议涉及水电费1929万元(含税);未披露2000年嘉陵工业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提供劳务,涉及金额1664万元(含税)。未披露嘉陵工业有限公司向我公司出租固定资产的原值5233万元,收取租金233万元。以上三项,遗漏合计金额3826&万元。
3、我公司2000年度为其他公司贴现银行承兑汇票2190万元的实际情况是,我公司将原具有真实交易背景、无债务关系的背书人背书于我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支付给出票人指定的收款人,在会计处理时,理解为不影响当期损益及债权债务余额,简单地将此项业务归并为代理贴现业务。据查,涉及此项经济行为的票据均已全部变现,未对公司形成财务影响。
基于以上原因,导致我公司出现有关信息披露不够完整、准确。
三、根据上述情况,我公司董事会作出如下声明:
1、上述情况的发生,说明我公司在有关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着不完整和不准确的问题,对此,我公司董事会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2、我公司已于2001年12月28日召开董事会,就清收关联企业占用我公司资金的问题作出了决议(详见2001年12月29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在此,我公司董事会再次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我公司将严格执行该次董事会决议,彻底解决关联企业占用我公司资金的问题,确保我公司资产的安全。
3、此次事件发生后,我公司董事会已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有关部门,对照上市公司规则的相关规定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对照检查,我公司深刻认识到作为上市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完整,是上市公司责无旁贷的义务。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将按照规范化的要求,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应尽法定义务,切实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董事会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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