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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H ENGINEERING TECHNOLOGY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1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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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诚股份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5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会。贵公司已于2026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临时通知的发出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于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序号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柏诚股份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3日14:00在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800号上海中心城开国际F21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过建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75,152,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1.0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2人,代表股份数4,403,9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83%。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408人,代表股份数379,556,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1.88%。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的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予以


柏诚股份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5、《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2026年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8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3、议案4、议案6、议案8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柏诚股份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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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谢文武
宋雨钊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