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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H ENGINEERING TECHNOLOGY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4
Jul 1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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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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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1133 证券简称:柏诚股份 公告编号: 2024-047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编 制。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编 制。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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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方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 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 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 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除外)。
(四)利润分配的最低比例和时间间隔 公司最近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 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 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先制定预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 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 序和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 方式。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 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 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 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再融资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除外);
4 、公司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 。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需综合考虑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 之八十;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 之四十;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 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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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 制定,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监 督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 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 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最低比例和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公 司最近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增加 现金分红频次,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 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 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 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 红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 比例、调整的 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 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 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 程序和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 前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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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 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 会制定,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 表监督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 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需 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八)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 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 拟采取的举措等;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 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除上述条款修订之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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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或董事会指定代理人办理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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