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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Join-Cheer Software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Aug 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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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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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久其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12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就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要的文件资 料,本所律师对该等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必备文件,随 其他公告文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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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7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做出。
2、2012年7月2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 登了《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2年8月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北 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3、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表决方式、 参加会议的方式、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会议审议议案、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事项等内容。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12 年8 月8 日下午14:00 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6 号公司504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福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与上述公告的内容一致。
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公司全体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 或网络投票其中一种方式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12 年8 月8 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2 年8 月7 日下午15:00 至 2012 年8 月8 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表、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身份证明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数据信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2】人,代表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15,706,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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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5,795,305】股的【65.8191】%。其中:出 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0】人,代表具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115,654,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892】%;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人,代表 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2,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
2、除【邱安超】因出差未出席会议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议案如下:
-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3、审议《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资金投资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与公司公告的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二)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计票人、监票人和本 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告。
(三)会议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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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的见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并逐项、逐个予以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 计, 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四项议案全部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议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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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霁虹 律 师 经办律师:马 婧 律师
(签名) (签名)
茅 麟 律 师
(签名)
2012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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