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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Join-Cheer Software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Mar 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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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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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9 证券简称:久其软件 公告编号:2015-014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6 日上午 10:00 时在 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国英一号 11 层 1101 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 开,会议通知已于 2015 年 2 月 28 日发出。会议应参加董事 6 人,实际参加董事 6 人。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召开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6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筹划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的议案》;
与会董事经审议,同意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董事会将在相关工 作完成后召开会议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议案。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 将按照相关规定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公告。
二、 会议以 6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本公告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 详见 2015 年 3 月 7 日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 会议以 6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 > 的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 2015 年 3 月 7 日的信息披露媒体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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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会议以 6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董事会议事 规则 > 的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 2015 年 3 月 7 日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会议以 6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 > 的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全文详见 2015 年 3 月 7 日的信息披露媒体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会议审议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1、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补选非独立董事欧阳曜先生进 入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与非独立董事赵福君先生、施瑞丰先生共同组成第五 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其中,赵福君先生仍为主任委员;
2、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补选独立董事祝卫先生进入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独立董事韩凤岐先生、非独立董事赵福君先生共同组 成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中,韩凤岐先生仍为主任委员;
3、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补选独立董事韩凤岐先生进入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与独立董事祝卫先生、非独立董事欧阳曜先生共同组成第五 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选举祝卫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七、会议以 6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亿起 联科技增资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亿起联科技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详见 2015 年 3 月 7 日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八、会议以 6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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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 2015 年 3 月 7 日的信息 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特此公告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7 日
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新增股份已完成上市,以及公司董事会人数发生 变化;并且,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的有关要求,拟对《公司章程》下述有关条款进行修订,请予审议。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5号 3号楼3层。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 5号3号楼3层。邮政编码:100081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5,795,305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8,198,737元。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沿着平台化软件开 发的发展方向,立足政府部门和大中型企业集团 用户市场,积极开拓中小企业用户市场,保持报 表管理软件领域的领先地位,并成为具有国际竞 争力的报表管理软件、电子政务软件、集团管控 软件和商业智能软件供应商。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沿着平台化软 件开发的发展方向,立足政府部门和大中型 企业集团用户市场,积极开拓中小企业用户 市场,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电子政务软 件、集团管控和大数据、移动互联领域的供 应商。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 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主动退市除外), 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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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转让。 | |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5,795,305股,全部 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98,198,737股, 全部为普通股。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及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 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或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的行为,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或单次财务资助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或财 务资助;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 的担保或财务资助;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 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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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由股 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如果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参会方式的,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明确 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前款中“条件”系指: (一)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以上; (二)征集投票权必须是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三)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征集股东投票权,并 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四)按照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 所作的承诺和条件行使投票权。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
| 新增 | 第八十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前款中“条件”系指: (一)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以上; (二)征集投票权必须是采取无偿的方式进 行; (三)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征集股东投票 权,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 信息; (四)按照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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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所作的承诺和条件行使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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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交 易所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 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二)公司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 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五)对中小投资者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 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 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
删除 |
|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者能力、未能独 立履行职责或者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对独立董事的质询或者罢免提议。被质疑 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 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者 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三名。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两名。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高级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重大交易、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重大交易、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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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不得向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同一对象继续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高级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高级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高级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在 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 条规定的职权。 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或董事会指 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高级副总经理由总经 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高级副总经理协 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行使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职权。 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或董事 会指定一名高级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或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 的方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或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 的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 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送 出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 载日期或以电子邮件发出所记载的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或者其 他法定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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