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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rora — AGM Information 2015
Jun 2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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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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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四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股東會日期:二○一五年六月十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整
股東會地點: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二號三樓(震旦國際大樓多功能會議廳)
【承認及討論事項】
﹝ 第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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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本公司20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各項財務報告,提請承認案。 -
〔董事會提〕 -
說 明:(一)本公司20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劉永富 會計師、黃海悅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各項財務報告,已送請監察人 查核完竣,並出具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
(二)檢附營業報告書及各項財務報告(請參閱議事手冊),提請承認。
﹝ 第二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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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本公司2014年度盈餘分配及員工分紅,提請審議案。 -
﹝董事會提﹞ -
說 明:(一)本公司2014年度稅後損益業經會計師查核完竣,可供分配盈餘(含 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數)為新台幣(下同)945,799,680元,謹擬具 盈餘分配表( 請參閱議事手冊) 分配之。擬配發股東股息944,810,073元,累計期末未分配盈餘為989,607元。-
(二)本公司2014年度擬以現金分配股東股息944,810,073元,每股配發2.8元,按股東持有股數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元 之畸零款合計數,列入公司之其他收入),俟本次股東常會通過後, 授權董事會另訂配息基準日。 -
(三) 本公司2014年度擬以現金分配員工紅利29,700,000元,其分配辦 法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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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擬是否可行,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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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案〕
案 由:本公司擬以資本公積配發現金,提請審議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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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本公司擬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額之資本公積新台幣67,486,434元配發給股東,每股配發現金0.2元,按股東持有股數 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列入 公司之其他收入)。-
(二)本案如嗣後因本公司股本發生變動,致配發現金比率因此發生 變動,擬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
(三)俟本次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發基準日及相關發放 事宜。 -
(四)所擬是否可行,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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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案 ﹞
案由:修正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提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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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提﹞ -
說 明:(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3年12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號 函規定及配合公司營運需要,擬修正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
(二)修正後與修正前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
(三)所擬是否可行,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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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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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本公司發行認股價格低於發行日普通股收盤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案, 提請審議案。 -
﹝董事會提﹞ -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相關規定,發行認股價格低於發行日本公司 普通股收盤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
(二)依募發準則第56條之1規定,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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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 股數,及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為3,000,000單位,每 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本公司普通股1股,擬發行之新股 總數為3,000,000股。 -
認股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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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公司選任、留才與激勵效果,並兼顧股東權益,擬以不低於發 行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50%為認股價格,而員工認股權 憑證 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方得以執行,認股價格以不低於收盤價之50%訂定應屬合理。 -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三年,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 全 部或部份之認股數量外,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並達成公司要求績效條件者,可行使100%之員工認股權。
認股權人之資格條件及得認購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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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認股權人須為本公司或國內外(含大陸)子公司之全職正式 員工,且符合一定績效表現之員工。 -
Ⅱ.得認購股數將參酌年資、職位價值、整體貢獻或其它管理上需 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提報董事會同意。
辦理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必要理由:
為激勵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以期共同創造公司與股東更高 之利益。
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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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
本次發行預估可能費用化總金額約為新台幣(下同)102,622仟 元,如果以2015年10月初發行計算2015年~2017年費用化金額 分別為:12,828仟元、51,311仟元及38,483仟元。 -
Ⅱ.對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 -
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37,432,169股計算,每年費用 對每股盈餘減少金額於2015年~2017年分別為0.04元、0.15元 及0.11元,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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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述內容經股東常會同意後,由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之應記載事項, 訂定2015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後,一次或分次 申報辦理。 -
(四)本案經股東常會討論通過後,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擬 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
(五)所擬是否可行,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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