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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OGEE —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2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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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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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新光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時間:一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整
地點:台南市新市區南科三路26號2樓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提請承認。
說明:
1. 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請參閱本手冊第4~26頁。
2. 述決算表冊,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提請審計委員會出具審查報告在案,請參閱本手冊第27頁。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一一四年度虧損撥補案,提請承認。
說明:
1. 茲依本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次虧損撥補表,請參閱本手冊第28頁。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討論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案,提請討論。
說明:
1. 本公司擬將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額之資本公積中,提撥新台幣19,254,500元,按發放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每股配發現金0.5元(即每仟股配發500元),現金配發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2. 本案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另訂發放現金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如俟後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調整或本公司因買回、註銷、公司債股份轉換、發行新股或其他影響股份變動原因,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發放現金比率因此發生變動時,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辦理。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討論。
說明:
1、因應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號函准及相關法令修訂,爰配合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該辦法修訂對照表,業經董事會通過。修正對照表如附件四,提請討論。
2、「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條文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原因 |
|---|---|---|---|
| 第十三條 | |||
| 資訊公開 | |||
| 揭露程序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
|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 |||
| 1.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時,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2.本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未達五百億元,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
| 3.本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
|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 |||
| 1.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時,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2.本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時,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因應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5號函准,基於資訊揭露重大性考量,並對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之公告標準提高為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 ||
| 第十八條 | 一、本處理程序,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董事會制訂。 | ||
| 二、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股東臨時會通過。 | |||
| 三、本處理程序,中華民國103年03月11日第一次修正經董事會通過。 | |||
| 四、本處理程序,中華民國103年05月29日第一次修正經股東會通過。五、本處理程序,中華民國103年11月07日 | 一、本處理程序,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董事會制訂。 | ||
| 二、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股東臨時會通過。 | |||
| 三、本處理程序,中華民國103年03月11日第一次修正經董事會通過。 | |||
| 四、本處理程序,中華民國103年05月29日第一次修正經股東會通過。五、本處理程序,中華民國103年11月07日第二次 |
第二次修正經董事會通過。
六、本處理程序,中華民國104年06月03日第二次修正經股東會通過。
七、本處理程序,中華民國106年03月14日第三次修正經董事會通過。
八、本處理程序,中華民國106年06月27日第三次修正經股東會通過。
九、本處理程序,中華民國108年03月13日第四次修正經董事會通過。
十、本處理程序,中華民國108年06月05日第四次修正經股東會通過。
十一、本處理程序,中華民國111年03月09日第五次修正經董事會通過。
十二、本處理程序,中華民國111年06月14日第五次修正經股東會通過。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永續發展實務守則」案,提請討論。
說明:
1、因應金管證發字第 1140352230 號函准及相關法令修訂,爰配合修正本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該辦法修訂對照表,業經董事會通過。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五,提請討論。
2、「永續發展實務守則」,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永續發展實務守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條文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原因 |
|---|---|---|---|
| 第十五條 | 公司宜考慮營運對生態效益之影響,促進及宣導永續消費之概念,並依下列原則從事研發、採購、生產、作業及服務 | 公司宜考慮營運對生態效益之影響,促進及宣導永續消費之概念,並依下列原則從事研發、採購、生產、作業及服務 | 參考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倡議事項,並參酌海洋及自然保育之 |
| | 等營運活動,以降低公司營運對自然環境及人類之衝擊:
一、減少產品與服務之資源及能源消耗。
二、減少污染物、有毒物及廢棄物之排放,並應妥善處理廢棄物。
三、增進原料或產品之可回收性與再利用。
四、使可再生資源達到最大限度之永續使用。
五、延長產品之耐久性。
六、增加產品與服務之效能。
七、提升對海洋或陸域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系之保育、資源永續利用及公平合理效益。 | 等營運活動,以降低公司營運對自然環境及人類之衝擊:
一、減少產品與服務之資源及能源消耗。
二、減少污染物、有毒物及廢棄物之排放,並應妥善處理廢棄物。
三、增進原料或產品之可回收性與再利用。
四、使可再生資源達到最大限度之永續使用。
五、延長產品之耐久性。
六、增加產品與服務之效能。 | 相關法令,公司宜考慮營運對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之影響,俾利企業永續經營,爰修正本條文字,並增訂第七款。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條 | 公司宜為員工之職涯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並建立有效之職涯能力發展培訓計畫。
上市上櫃公司宜建立產學合作計畫,培育產業種子人才。
公司應訂定及實施合理員工福利措施(包括薪酬、休假及其他福利等),並將經營績效或成果適當反映於員工薪酬,以確保人力資源之招募、留任和鼓勵,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 | 公司宜為員工之職涯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並建立有效之職涯能力發展培訓計畫。
公司應將企業經營績效或成果,適當反映在員工薪酬政策中,以確保人力資源之招募、留任和鼓勵,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 | 為推廣產學一體、學子職涯發展等,鼓勵企業與學校合作育才,具有產學雙贏之效益,爰增訂第二項,並調整現行第二項文字至第三項。 |
| 第三十二條 | 一、本守則訂定於民國一〇二年八月十四日經董事會通過。
二、本守則,民國一〇四年三月十三日第一次修正經董事會通過。
三、本守則,民國一〇七年十一月七日第二次修正經董事會通過。
四、本守則,民國一〇九年三月十二日第三次修正經董事會通過。
五、本守則,民國一〇九年六月九日第三次修正經股東會通過。
六、本守則,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九日第四次修正經董事 | 一、本守則訂定於民國一〇二年八月十四日經董事會通過。
二、本守則,民國一〇四年三月十三日第一次修正經董事會通過。
三、本守則,民國一〇七年十一月七日第二次修正經董事會通過。
四、本守則,民國一〇九年三月十二日第三次修正經董事會通過。
五、本守則,民國一〇九年六月九日第三次修正經股東會通過。
六、本守則,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九日第四次修正經董事 | |
| | 會通過。
七、本守則,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四日第四次修正經股東會通過。
八、本守則,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九日第五次修正經董事會通過。
九、本守則,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六日第五次修正經股東會通過。
十、本守則,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六日第六次修正經董事會通過。
十一、本守則,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六次修正經股東會通過。 | 會通過。
七、本守則,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四日第四次修正經股東會通過。
八、本守則,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九日第五次修正經董事會通過。
九、本守則,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六日第五次修正經股東會通過。 | |
| --- | --- | --- | --- |
第四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提請討論。
說明:
1、因應金管證交字第1140385797號函准及相關法令修訂,為使投資人儘早知悉上市櫃公司股東常會之議案內容,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行使其權利,及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發布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爰修正擴大應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接露議事手冊等相關資訊之適用範圍至全體上市櫃公司,該辦法修訂對照表業經董事會通過。修正對照表如附件六,提請討論。
2、因應金管證交字第1150380895號函規定,考量如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公司得不經公司章程定明,以視訊或視訊輔助股東會方式,進行選舉董事議案,該辦法修訂對照表業經董事會通過。修正對照表如附件,提請討論。
3、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 條文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原因 |
|---|---|---|---|
| 第三條 | |||
| 股東會 | |||
| 召集及開會 | |||
| 通知 | (第一及二項未修正) | ||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含獨立董事)事項等各項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 | 為利投資人儘早知悉上市上櫃公司股東常會之議案內容,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行使其權利,修正第三項,規範全體上市上櫃 |
| 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但本公司為上市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上述電子檔案之傳送。 | 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之電子檔傳送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
|---|---|---|---|
| 第十四條 | |||
| 選舉事項 | (第一至三項未修正) |
公司召開視訊或視訊輔助股東會應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十一」規定,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經濟部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以視訊股東會或視訊輔助股東會方式開會者,得不受該項規定之限制。 | (新增) | 考量公司如發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但書規定之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以下簡稱特殊情境)時,得經經濟部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定明以視訊股東會或視訊輔助股東會方式開會者,得不受該項規定之限制。 |
| 第二十四條 | 本議事規則制訂於中華民國91年6月20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股東臨時會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06月03日股東會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06月09日股東會第三次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08月06日董事會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03月11日董事會第五次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08月24日股東會第四次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08日董事會 | 本議事規則制訂於中華民國91年6月20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股東臨時會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06月03日股東會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06月09日股東會第三次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08月06日董事會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03月11日董事會第五次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08月24日股東會第四次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08日 | |
| | 第六次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06月06月股東會
第五次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03月06日董事會
第七次修訂。
中華民國115年05月04日董事會
第八次修訂。
中華民國115年06月26日股東會
第六次修訂。 | 第六次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06月06月股東會
第五次通過。 | |
| --- | --- | --- | --- |
【臨時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