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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ER TECHNOLOGY INTEGRATION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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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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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版 本:03 发行日期: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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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 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圣晖系统集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 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 行为。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 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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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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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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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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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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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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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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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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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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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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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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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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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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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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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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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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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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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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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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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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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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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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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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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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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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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有关的内容,应该在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经 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 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网络、电视、报刊及其他媒体;
(九)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 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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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违反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充 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 进行直播。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 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 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 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 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 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 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 候,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推介会议, 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 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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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八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披露说明会 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丰富并及时更新公司网站内容;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 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由董秘办负责开展具体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组织 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负责组织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培训。
董事会秘书无法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时,由董事会指派专人为投资者关系 管理临时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职能部门、各子 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各所属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董 事会秘书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组织及时妥善处 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 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 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通过电话、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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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与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 度;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三)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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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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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重大事项后,迅速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 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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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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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 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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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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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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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所处行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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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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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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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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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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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
(六)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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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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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五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现场接待工作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每次活动应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安排工作人员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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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人员、新闻媒体等人员的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完整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 (三)未公开重大事项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投资者、分析 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二十九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等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 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或其他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投资者说明会可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 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 资者予以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事项的,应 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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