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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ER TECHNOLOGY INTEGRATION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pr 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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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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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63 证券简称:圣晖集成 公告编号:2023-022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于2023 年4 月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修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其他规 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 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其他规定 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
| 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 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除本 章程第四十五条外的担保、租入或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 董事会决策: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但 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不 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
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除本章程第 四十五条外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 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决 策: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但不足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不足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虽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虽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
|---|---|
|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虽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50% 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或虽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虽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但绝 对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 但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或虽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易,由董 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公司相关 |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 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或虽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但 绝对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或虽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 超过5,000 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但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或虽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但绝 对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 特别的,如上述交易涉及取得或处分 有价证券(指以经营为目的之转投资 及其股权之处分、其他金融商品投 资)、取得或处分不动产设备或其使用 权资产、取得或处分无形资产或其使 用权资产或会员证相关程序,为满足 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有关交易事项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仍需经董事会 |
|---|---|
| 经营决策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 等规定进行审批。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 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条规定 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 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 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 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 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 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
决策: (一) 以经营为目的之转投资及其股 权之处分,每笔交易金额达2,500 万元 (含本数)以上; (二) 其他金融商品投资,每笔交易 金额达1,000 万元(含本数)以上; (三) 取得或处分不动产、设备或其 使用权资产,每笔交易金额达 2,500 万元(含本数)以上; (四) 取得或处分无形资产或其使用 权资产或会员证,每笔交易金额达100 万元(含本数)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易,由董事 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公司相关经 营决策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 定进行审批。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 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条规定可 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 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 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
|---|---|
|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为: 除本章程有特殊规定外,公司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 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借款。 除本章程有特殊规定外,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 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 累计数量计算。 公司拟进行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的,应在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 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 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半数以上同意。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 |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 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提 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为: 除本章程有特殊规定外,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 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除本章程有特殊规定外,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
|---|---|
| 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 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 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 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 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 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 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 当及时披露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 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 计数量计算。 公司拟进行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的,应在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 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 数以上同意。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 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 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 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 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 |
|---|---|
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变更以工商部门最终备案登记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4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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