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ACTER TECHNOLOGY INTEGRATION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3
Apr 7, 2023
57469_rns_2023-04-07_c4ca71ae-8646-405e-8071-8a481afcea88.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圣晖集成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夏建阳 | 联系电话:0512-62938508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博雄 | 联系电话:0512-62938508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圣晖系统 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15 号) 核准,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晖集成")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 万股股票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吴证 券")作为保荐机构负责圣晖集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2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的相关规 定,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 息披露等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东吴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 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东吴证券已与圣晖集成签订保荐 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一、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东吴证券与圣晖集成保持密切的 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 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 |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圣晖集 成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 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圣晖集 成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 2022 圣晖集成及相关当事人出现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 况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规范等 |
经核查,圣晖集成已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公司各项治理制度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经核查,圣晖集成已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
东吴证券督导圣晖集成严格执行 各项信息披露制度,未发现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况"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况"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圣晖集 2022 成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圣晖集 2022 成及控股股东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的事项,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
|---|---|---|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圣晖集 2022 成未出现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事项 |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 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圣晖集 2022 成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东吴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 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 工作要求 |
| 17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 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 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 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 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 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 向本所报告。 |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圣晖集 2022 成未出现涉及专项现场检查事项 |
| 18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 实施等承诺事项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东吴证 券对圣晖集成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 目的实施等事项进行了持续关 注,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 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审阅了圣晖集成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 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定期报告及其 他临时报告等文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 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 相关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圣晖集成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夏建阳
张博维
夏建阳
张博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