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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ILITY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Oct 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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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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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佳能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19,500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19,500,00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6/12/27 97/10/13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96/12/12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19,5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19,500,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4.98608 | 認購股份種類 |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
| 備註2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提升員工向心力及生產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
|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次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共可認購普通股19,500,000股,對原有普通股 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4.98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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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二年後,分五年執行,對原股東權益逐年稀釋, 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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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及認股辦法。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提升員工向心力及生產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 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以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之 全職員工,但具特殊貢獻經董事長特別核准不在此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 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 ,由總經理核定後,經董事長同意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 之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一。 第四條 發行總數: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19,5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9,500,000股。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7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行;該認股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 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處分。 (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 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4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80% 屆滿5年 100%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 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願離職、開除: 已具行使權及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認股權利即視為失效。 (二)資遣者: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資遣生效之日認股權利即視為失效。 (三)調職人員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人)調動至第三條所稱子公司以外之其他關係企業時,其已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調職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而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調職生效日認股權利即視為失效;惟若因應本公司營運發展 所需要求而調動者,其已具行使權及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仍為有效,因調 職後辦理離職者,視同(一)之情形處理之。 (四)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應於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二款關於時程屆滿可行 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或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 (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五)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 留職停薪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之行使權利, 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其認股權利得行使之期間, 應將留職停薪期間扣除,並自復職日起恢復設算。惟前述已具行使權及尚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之認股權利均仍以其存續期間為限。 (六)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有效;未具行使權利 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第六條 履約方式: 本次員工認股權證之履約方式係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 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股票」 ,而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 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納金額為零。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與他公司合併時,認股價格依換股比率調整之。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其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 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1.5%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 式調整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以上所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 , 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 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 五、以上若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第八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 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 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停止認購外,得依本辦法 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申請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經 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 不得撤銷認股款項。 二、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 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發行之普通股。 三、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日起上市買賣。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 變更登記。 第九條 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或第七條規定調整後之 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調整後認股價格為發行認股權憑之認股價格。 第十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因認股權行使認購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 票相同。 第十一條 保密: 員工凡經通知及授與認股權憑證後,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均應遵守保密規 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若有違反,公司有權將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收回並註銷。 第十二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一以上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如有需要修正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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