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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 AGM Information 2023

Jun 1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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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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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巿股票代號: 2034

允 強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YC INOX CO., LTD.

一一二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時間: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五)上午九時
地點:彰化縣溪州鄉舊眉村中山路四段二七0號(本公司溪州廠管理大樓五樓會議室)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就位
三、主席致詞
四、報告事項:

1 )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

2 )一一一年度審計查核報告。

3 )一一一年度董事及員工酬勞分配案。

4 )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案。

5 )國內第三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執行情形案。

6 )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他人辦理情形案。

五、承認事項:

1 )一一一年度決算表冊案。

2 )一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案。

六、討論事項:

1 )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七、臨時動議
八、散會
  • 1 -

報告事項 :

  • 第一案 ( 董事會提

  • 案 由: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敬請 鑒核。

  • 說 明: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4 頁。

  • 第二案 ( 董事會提

  • 案 由:一一一年度審計查核報告,敬請 鑒核。

  • 說 明:本公司一一一年度決算表冊,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審計委 員會審查竣事分別出具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及會計師查核報告 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7 頁、第 8 頁至第 28 頁。

  • 第三案 ( 董事會提

  • 案 由:一一一年度董事及員工酬勞分配案,提請 核備。

  • 說 明:一、依據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及公司章程相關規定辦法辦理。 二、本年度董事酬勞及員工酬勞擬全數以現金發放。

  • 三、本公司 111 年度未扣除員工、董事酬勞前之稅前淨利新台幣 698,583,128 元,計提列員工酬勞 (2% ~ 6%) 計新台幣 30,000,000 元,董事酬勞 ( 不高於 2%) 計新台幣 13,000,000 元。

  • 第四案 (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案。

  • 說 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1 8 5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103832635 號、 111 12 12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10361758 號 函及 111 12 21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10152489 號函辦理,請 參閱議事手冊第 29 頁。

  • 第五案 ( 董事會提

  • 案 由:國內第三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執行情形案。

  • 說 明: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執行情形報告,請參閱議 事手冊第 31 頁。

  • 第六案 ( 董事會提

  • 案 由: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他人辦理情形案。

  • 說 明:本公司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他人辦理情形報告,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 32 頁。

  • 2 -

承認事項 :

  • 第一案 ( 董事會提 )

  • 案 由:一一一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本公司一一一年度決算表冊 ( 內含營業報告書、個體及合併財務報 表等 ) ,業經編製完成,並委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 畢,且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8 頁至 第 28 頁。

  • 決 議:

  • 第二案 ( 董事會提 )

  • 案 由:一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擬具本公司一一一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33 頁。 二、如嗣後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庫藏股之轉讓、註銷、可轉換公 司債之轉換及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等,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 數量,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 會全權處理變更相關事宜。

  • 三、本次現金股利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數額,轉入職工福利委員會。

  • 決 議:

討論事項 :

  • 第一案 (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 說 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1 3 7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10133385 號函辦理,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34 頁。

  • 決 議:

臨時動議

散 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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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
說明
第十二條:(應經董事會討論事項)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
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
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
正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控制
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
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
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
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
理程序。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
質之有價證券。
六、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
七、財務、會計、內部稽核主管及
公司治理主管之任免。
八、對關係人之捐贈或非關係人之
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
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
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九、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
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
會決議或提董事會之事項或
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
關係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
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
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壹
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
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
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
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
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
計入。
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
董事會;對於第一項應提董事會決
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
第十二條:(應經董事會討論事項)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
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
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
正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控制
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
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
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
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
理程序。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
質之有價證券。
~~六、~~財務、會計、內部稽核主管及
公司治理主管之任免。
~~七、~~對關係人之捐贈或非關係人之
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
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
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八、~~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
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
會決議或提董事會之事項或
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
關係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
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
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壹
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
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
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
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
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
計入。
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
董事會;對於第一項應提董事會決
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
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
配合
法令
修訂
  • 4 -
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
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
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
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
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
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
議事錄。
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
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
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
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
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
議事錄。
第十八條:(處理董事要求之標準作業程序)
本公司董事應獲提供適當且適時
之資訊,其形式及質量須足使董事
能夠在掌握有關資料的情況下作
出決定,並能履行其董事職責。
本公司所有董事皆應可取得公司
治理主管之協助,以確保董事會程
序及所有適用法令、規則均獲得遵
守,並確保董事會成員之間及董事
與經理部門之間資訊交流良好。
本公司設置公司治理主管,爰由公
司治理主管負責處理董事要求事
項,並以即時有效協助董事執行職
務之原則,於三個工作日內儘速辦
理。
公司之董事辭任或有公司法第二
十七條第三項改派情事時,該辭任
董事、法人股東應即通知公司及公
司治理主管。
公司或公司治理主管接獲前項通
知,應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第十八條:(處理董事要求之標準作業程序)
本公司董事應獲提供適當且適時
之資訊,其形式及質量須足使董事
能夠在掌握有關資料的情況下作
出決定,並能履行其董事職責。
本公司所有董事皆應可取得公司
治理主管之協助,以確保董事會程
序及所有適用法令、規則均獲得遵
守,並確保董事會成員之間及董事
與經理部門之間資訊交流良好。
本公~~司應設~~置公司治理主管,爰由
公司治理主管負責處理董事要求
事項,並以即時有效協助董事執行
職務之原則,於三個工作日內儘速
辦理。
配合
法令
修訂
第二十條:本董事會議事規則於民國95
1229日制定。
(以下略)
民國1080315日第七次修
訂。
民國1090306日第八次修
訂。
民國1091225日第九次修
訂。
民國111 11 04 日第十次修
訂。
民國112 03 10 日第十一次
修訂。
第二十條:本董事會議事規則於民國95
1229日制定。
(以下略)
民國1080315日第七次修
訂。
民國1090306日第八次修
訂。
民國1091225日第九次修
訂。
修訂
日期
更新
  • 5 -

允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
說明
第三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
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
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
知書寄發前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
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
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
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
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
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
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
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
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但本公司
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
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
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
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
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
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股
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
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
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
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
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
式提供股東參閱:
一、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
現場發放。
二、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
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
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
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
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
之。
(以下略)
第三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
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
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
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
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
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
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
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
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
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
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
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
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
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
~~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
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
之。
(以下略)
配合
法令
修訂
  • 6 -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
說明
第四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
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
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
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
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
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
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
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
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
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
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
方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
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
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
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四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
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
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
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
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
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
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
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
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
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
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配合
法令
修訂
第五條: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
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
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
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
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
意見。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
召開地點之限制。
第五條: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
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
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
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
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
意見。
配合
法令
修訂
第六條: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
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
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
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
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
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
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
三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
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
出席股東會。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
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
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
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
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
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
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第六條: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
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
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
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
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
之。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本人~~
~~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
~~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
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
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
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
者,應另附選舉票。
~~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
~~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
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
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
配合
法令
修訂
  • 7 -
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
說明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
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
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
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
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
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股東欲以
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
日前,向本公司登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本公司至
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
手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
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
議結束。
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
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
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
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
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第六條之一: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
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
項: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
利方法。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
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
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
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
事項:
()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
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
議之時間, 及如須延期
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
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
期或續行會議。
()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
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
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
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
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
會之法定定額,股東會
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
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
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
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
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
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
之情形, 其處理方式。
配合
法令
新增
  • 8 -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
說明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
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
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
當替代措施。
第八條: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
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
過程全程不間斷錄音或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
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
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本公司應
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
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
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
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
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
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本公司宜
對視訊會議平台後台操作介面進行
錄音錄影。
第八條: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
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
過程全程不間斷錄音或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
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
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配合
法令
修訂
第九條: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
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
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
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
等。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
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
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
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股東
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本公司另應於
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
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
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
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股
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股東欲以視
訊方式出席者,應依第六條向本公司
重行登記。
第九條: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
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
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
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
~~相關資訊。~~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
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
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
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
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
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
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
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
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
會表決。
配合
法令
修訂
  • 9 -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
說明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
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
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
會表決。
第十一條: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
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
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
順序。
(以下略)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
定相關人員答覆。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以視訊
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
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
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
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
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一項至第
五項規定。
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
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
會視訊會議平台,以為周知。
第十一條: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
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
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
順序。
(以下略)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
定相關人員答覆。
配合
法令
修訂
第十三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
列無表決權者, 不在此限。
(以下略)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權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
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
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
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
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
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
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以下略)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
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
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
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
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
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
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
第十三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
列無表決權者, 不在此限。
(以下略)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
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
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
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
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
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
表決權為準。
(以下略)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
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
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
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配合
法令
修訂
  • 10 -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
說明
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
時者視為棄權。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應於主
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
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
依第六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
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
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
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
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
出席股東會。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
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
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
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
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
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
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
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
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
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
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
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
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
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
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
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
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其議事
錄除依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
應記載股東會之開會起迄時間、會
議之召開方式、主席及紀錄之姓
名,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
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
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理方式
及處理情形。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前
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
明,對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
困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
第十五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
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
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
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
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
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
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
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
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
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
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
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配合法
令修訂
  • 11 -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
說明
第十六條: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
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出席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
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
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本公司
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
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
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
開會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
揭露於視訊會議平台。如開會中另
有統計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
決權數者,亦同。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
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
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
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六條: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
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
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
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
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
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
公開資訊觀測站。
配合
法令
修訂
第十九條: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本公
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
議案表決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
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
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續揭
露至少十五分鐘。
配合
法令
新增
第二十條: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
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
點,主席並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
點之地址。
配合
法令
新增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本公
司得於會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
測試,並於會前及會議中即時提
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理通訊之
技術問題。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主席
應於宣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
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
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外,於
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
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
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
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
配合
法令
新增
  • 12 -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
說明
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之
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二條之規定。
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
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
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
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
並完成報到之股東,未參與延期
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
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
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
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
選舉權數。
依第二項規定辧理股東會延期
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
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當
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
決議。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
生第二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
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
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
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二項
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
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
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
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
部議案,視為棄權。
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
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
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
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相關前
置作業。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
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
十三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股票公
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
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
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
期間,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延
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
  • 13 -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
說明
理。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
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
難之股東,提供適當替代措施。
配合
法令
新增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應提
報股東會同意後施行,修訂時
亦同。
~~十九條~~:本規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應提報
股東會同意後施行,修訂時亦
同。
配合
法令
新增
條文,
調整
條次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於民國一O二年六月十
八日制定。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O四年六
月十七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O九年六
月十八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一O年六
月十八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二年XX
XX
第二十條:本規則於民國一O二年六月十八
日制定。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O四年六
月十七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O九年六
月十八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一O年六
月十八日
修訂
日期
更新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