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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 — AGM Information 2023
Jun 1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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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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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巿股票代號: 2034
允 強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YC INOX CO., LTD.
一一二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時間: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五)上午九時
地點:彰化縣溪州鄉舊眉村中山路四段二七0號(本公司溪州廠管理大樓五樓會議室)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就位
三、主席致詞
四、報告事項:
( 1 )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
( 2 )一一一年度審計查核報告。
( 3 )一一一年度董事及員工酬勞分配案。
( 4 )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案。
( 5 )國內第三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執行情形案。
( 6 )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他人辦理情形案。
五、承認事項:
( 1 )一一一年度決算表冊案。
( 2 )一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案。
六、討論事項:
( 1 )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七、臨時動議
八、散會
- 1 -
報告事項 :
-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敬請 鑒核。 -
說 明: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4頁。 -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一一一年度審計查核報告,敬請 鑒核。 -
說 明:本公司一一一年度決算表冊,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審計委 員會審查竣事分別出具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及會計師查核報告 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7頁、第8頁至第28頁。 -
第三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一一一年度董事及員工酬勞分配案,提請 核備。 -
說 明:一、依據公司法第235條之1及公司章程相關規定辦法辦理。 二、本年度董事酬勞及員工酬勞擬全數以現金發放。 -
三、本公司111年度未扣除員工、董事酬勞前之稅前淨利新台幣698,583,128元,計提列員工酬勞(2% ~ 6%)計新台幣30,000,000元,董事酬勞(不高於2%)計新台幣13,000,000元。 -
第四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案。 -
說 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年8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832635號、111年12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61758號 函及111年12月21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152489號函辦理,請 參閱議事手冊第29頁。 -
第五案(董事會提 -
案 由:國內第三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執行情形案。 -
說 明: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執行情形報告,請參閱議 事手冊第31頁。 -
第六案(董事會提 -
案 由: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他人辦理情形案。 -
說 明:本公司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他人辦理情形報告,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32頁。 -
2 -
承認事項 :
-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一一一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本公司一一一年度決算表冊(內含營業報告書、個體及合併財務報 表等),業經編製完成,並委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 畢,且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8頁至 第28頁。 -
決 議: -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一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擬具本公司一一一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33頁。 二、如嗣後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庫藏股之轉讓、註銷、可轉換公 司債之轉換及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等,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 數量,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 會全權處理變更相關事宜。 -
三、本次現金股利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數額,轉入職工福利委員會。 -
決 議:
討論事項 :
-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
說 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年3月7日金管證交字第1110133385號函辦理,請參閱議事手冊第34頁。 -
決 議:
臨時動議
散 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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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
第十二條:(應經董事會討論事項)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二、年度財務報告。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六、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七、財務、會計、內部稽核主管及公司治理主管之任免。八、對關係人之捐贈或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九、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董事會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一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 |
第十二條:(應經董事會討論事項)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二、年度財務報告。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六、~~財務、會計、內部稽核主管及公司治理主管之任免。~~ 七、~~對關係人之捐贈或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八、~~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董事會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一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 |
配合法令修訂 |
- 4 -
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
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
|
|---|---|---|
第十八條:(處理董事要求之標準作業程序)本公司董事應獲提供適當且適時之資訊,其形式及質量須足使董事能夠在掌握有關資料的情況下作出決定,並能履行其董事職責。本公司所有董事皆應可取得公司治理主管之協助,以確保董事會程序及所有適用法令、規則均獲得遵守,並確保董事會成員之間及董事與經理部門之間資訊交流良好。本公司設置公司治理主管,爰由公司治理主管負責處理董事要求事項,並以即時有效協助董事執行職務之原則,於三個工作日內儘速辦理。公司之董事辭任或有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改派情事時,該辭任董事、法人股東應即通知公司及公司治理主管。公司或公司治理主管接獲前項通知,應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
第十八條:(處理董事要求之標準作業程序)本公司董事應獲提供適當且適時之資訊,其形式及質量須足使董事能夠在掌握有關資料的情況下作出決定,並能履行其董事職責。本公司所有董事皆應可取得公司治理主管之協助,以確保董事會程序及所有適用法令、規則均獲得遵守,並確保董事會成員之間及董事與經理部門之間資訊交流良好。本公~~司應設~~置公司治理主管,爰由公司治理主管負責處理董事要求事項,並以即時有效協助董事執行職務之原則,於三個工作日內儘速辦理。 |
配合法令修訂 |
第二十條:本董事會議事規則於民國95年12 月29日制定。(以下略)民國108年03月15日第七次修訂。民國109年03月06日第八次修訂。民國109年12月25日第九次修訂。民國111 年11 月04 日第十次修訂。民國112 年03 月10 日第十一次修訂。 |
第二十條:本董事會議事規則於民國95年12 月29日制定。(以下略)民國108年03月15日第七次修訂。民國109年03月06日第八次修訂。民國109年12月25日第九次修訂。 |
修訂日期更新 |
- 5 -
允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
第三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但本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一、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二、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三、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以下略) |
第三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 現場發放。~~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以下略) |
配合法令修訂 |
- 6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
第四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第四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配合法令修訂 |
第五條: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
第五條: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
配合法令修訂 |
第六條: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
第六條: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本人~~~~ 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 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 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 |
配合法令修訂 |
- 7 -
修正條文 |
修正條文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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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本公司登記。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手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
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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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一: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 及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二)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三)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四)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 其處理方式。 |
配合法令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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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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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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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不間斷錄音或錄影。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本公司宜對視訊會議平台後台操作介面進行錄音錄影。 |
第八條: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不間斷錄音或錄影。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配合法令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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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依第六條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
第九條: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
配合法令修訂 |
- 9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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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以下略)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為周知。 |
第十一條: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以下略)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配合法令修訂 |
第十三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 不在此限。(以下略)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以下略)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 |
第十三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 不在此限。(以下略)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以下略)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
配合法令修訂 |
- 10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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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六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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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其議事錄除依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載股東會之開會起迄時間、會議之召開方式、主席及紀錄之姓名,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明,對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 |
第十五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配合法令修訂 |
- 1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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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開會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露於視訊會議平台。如開會中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亦同。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第十六條: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配合法令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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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
配合法令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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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點之地址。 |
配合法令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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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本公司得於會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測試,並於會前及會議中即時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理通訊之技術問題。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主席應於宣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外,於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 |
配合法令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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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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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股東,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依第二項規定辧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二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相關前置作業。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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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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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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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替代措施。 |
配合法令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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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本規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應提報股東會同意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
第~~十九條~~:本規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應提報股東會同意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
配合法令新增條文,調整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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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本規則於民國一O二年六月十八日制定。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O四年六月十七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O九年六月十八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一O年六月十八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二年XX月XX 日 |
第二十條:本規則於民國一O二年六月十八日制定。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O四年六月十七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O九年六月十八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一O年六月十八日 |
修訂日期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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