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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YA ELECTRONIC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1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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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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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 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 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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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聘人员的 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合适的新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候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聘任新的总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新聘人选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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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和相关材料;在选举新的董事人员前一至两个月,通过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新 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 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 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
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及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 会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召集 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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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殊情况下可 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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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实施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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