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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YA ELECTRONIC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2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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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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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th Floor, Suhe Centre, No.99 North Shanxi Road,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 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见证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新亚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 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6年 4月 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2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 《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 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方式、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 14:30 如期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北白象镇赖宅智能产业园区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85 名,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61,787,4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49.9362%。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3、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3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4、《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支付 2025 年度审计 费用的议案》;

5、《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薪酬和制定 2026 年薪酬计 划的议案》;

6、《关于 2026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 32 亿元的议案》;

7、《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8、《关于修订<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4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徐晨

经办律师:

陈一宏 律师

姚 璐 律师

2026 年 5 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