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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YA ELECTRONIC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1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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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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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新亚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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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 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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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 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 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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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薪 酬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长、薪酬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及以 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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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薪酬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八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殊情 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列席会议的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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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本实施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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