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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YA ELECTRONIC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May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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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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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新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605277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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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名称: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电缆”)、 深圳市新亚中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中德”)及东莞市中 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光电”),系新亚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电子”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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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担保金额:本次担保金额合计为72,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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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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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基本情况
由于公司所属子公司及孙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2025年5月29日, 公司及新亚中德签订担保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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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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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0201000261-2025年东坑(保)字0015号),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1
司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申请的金 额不超过7,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②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 号:769XY250526T000267),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 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8,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
③公司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东银 (0019)2025年最高保字第200088号),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广东中德电 缆有限公司向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的 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④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2025 圳中银南保字第00082号),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孙公司深圳市新亚中德科技有 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的 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⑤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20814000)浙商银高保字(2025)第00246号),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孙公 司东莞市中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的金额 不超过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⑥深圳市新亚中德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 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0201000261-2025年东坑(保)字0023号),为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东坑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7,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公司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 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140,000万元的担 保额度,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自股东大会批准之 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一)1、名称: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8674678L 3、成立时间:200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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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骏发一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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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代表人:赵战兵
-
6、注册资本:24000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光缆制造;光缆销售,电子元 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新材 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5G通信技术服务: 移动终端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光纤制造,光纤销售,光 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充电桩 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电线、电缆制造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8、股权情况:新亚电子持股100%。
-
9、主要财务数据:
3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1,465,622,174.61 | 1,428,543,438.23 |
| 负债总额 | 1,031,866,972.31 | 917,158,940.32 |
| 净资产 | 433,755,202.30 | 511,384,497.91 |
| 营业收入 | 1,799,182,094.44 | 1,684,810,099.93 |
| 净利润 | 81,894,264.44 | 75,565,652.68 |
10、不存在影响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
(二)1、名称:深圳市新亚中德科技有限公司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43019N
3、成立时间:2006年12月15日
4、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樟坑径社区牛角龙工业区A
九栋
-
5、法定代表人:吴先锋
-
6、注册资本:7388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环保新材料、通信网络系统及器材
产品的研发及销售;电线、电缆、光缆、光电混合缆、电缆用高分子材料、铜制 裸压端子、电源插头、电子接插件、光电缆接插件、电子机械设备、有色金属拉 丝、通信终端设备、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移动通信天线设备、光纤、光纤预制棒 及太阳能光伏发电产品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项目均不含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及禁止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电线、电 缆、光缆、光电混合缆、电缆用高分子材料、铜制裸压端子、电源插头、电子接 插件、光电缆接插件、电子机械设备、有色金属拉丝、通信终端设备、移动通信
4
终端设备、移动通信天线设备、光纤、光纤预制棒及太阳能光伏发电产品的生产、 加工。
8、股权情况:中德电缆持有100%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394,337,636.60 | 344,043,947.22 |
| 负债总额 | 295,226,255.67 | 239,941,967.78 |
| 净资产 | 99,111,380.93 | 104,101,979.44 |
| 营业收入 | 1,172,760,037.37 | 1,088,028,469.21 |
| 净利润 | 4,968,835.81 | 4,990,598.51 |
10、不存在影响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1、名称:东莞市中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FQR897
3、成立时间:2019年7月8日
4、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排龙田路6号
- 5、法定代表人:赵战兵 6、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和销售:光电混合缆、电线、电缆、光缆、电 缆用高分子材料、铜制裸压端子、电源插头、电子接插件、电子机械设备、有色 金属拉丝、通信终端设备、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移动通信天线设备、光纤、光纤 预制棒及太阳能光伏发电产品、环保新材料、通讯网络系统及器材、计算机系统 集成、电子通讯产品;电子、通讯产品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机械设备
5
租赁;物业租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 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情况:中德电缆持有100%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150,753,772.62 | 88,228,024.81 |
| 负债总额 | 70,569,789.43 | 17,399,051.72 |
| 净资产 | 80,183,983.19 | 70,828,973.09 |
| 营业收入 | 627,073,202.88 | 487,339,416.45 |
| 净利润 | 47,676,342.66 | 40,644,989.90 |
10、不存在影响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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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签署担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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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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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人: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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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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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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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
-
(6)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
-
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
6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 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 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7)担保期间:①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 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 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 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②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 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③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 方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④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 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⑤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 (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担保协议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2)保证人: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 (5)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
(6)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 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 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 (7)担保期间: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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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 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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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担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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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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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人: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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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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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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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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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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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含一般利息及加倍部分利息)、迟延履行金、损害赔偿金、 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 旅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和其他所 有应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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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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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签署担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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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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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人: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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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深圳市新亚中德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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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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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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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担保范围: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及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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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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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7)担保期间: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 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 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担保协议
(1)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2)保证人: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东莞市中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6)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 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担保期间:①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②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③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 三年。④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 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⑤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 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⑥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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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签署担保协议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
(2)保证人:深圳市新亚中德科技有限公司
(3)债务人: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
(6)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责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 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 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 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7)担保期间:①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 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 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 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②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 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③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 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④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 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⑤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 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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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是公司根据日常生产经营和战略实施需要,有利于提高公 司融资决策效率,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公司对于全资子公司广东中德 电缆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深圳市新亚中德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德光电技术 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合计不超过14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5.21%;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0。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为102,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37%,公司对外担保无 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5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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