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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an Guide Technology Co., 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6

Jan 1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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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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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1633

公告编号: 2026-001

证券简称:港迪技术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深圳市力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力鼎五 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松禾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翁耀根先生、汪贤忠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迪技术”“公司” “发 行人”)股份 3,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3879%)的股东深圳市力鼎基 ——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嘉兴力鼎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嘉兴力鼎”),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0 个自然日内以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835,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 1.5000%)。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进行相应调 整;若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将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及本次减持 与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嘉兴力鼎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 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中的减持规定,具体如下: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嘉兴 力鼎投资期限已满 36 个月不满 48 个月,其在任意连续 60 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 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0.5000%。

2、持有公司股份 2,692,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4.8353%)的股东深圳市 松禾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松禾成长”),计划在本

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 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835,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5000%)。在减持计划实 施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 重大事项,将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及本次减持与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3、持有公司股份 5,067,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9.1015%)的股东翁耀根 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835,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5000%)。 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发生高送转、 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将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及本次减持与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4、持有公司股份 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1796%)的持股 5%以上股 东翁耀根之一致行动人汪贤忠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1796%)。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发 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将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及本次减持与重大事项 的关联性。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嘉兴力鼎、松禾成长、翁耀根先生、汪贤忠先生出具的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
1 嘉兴力鼎 首发前持股5%以上股东 3,000,000 5.3879%
2 松禾成长 首发前持股5%以上股东 2,692,300 4.8353%
3 翁耀根 首发前持股5%以上股东 5,067,700 9.1015%
4 汪贤忠 翁耀根之一致行动人 100,000 0.1796%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基本情况

  • 1、减持股东:嘉兴力鼎、松禾成长、翁耀根先生、汪贤忠先生

  •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 3、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汪贤忠先生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

  • 5、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

(1)嘉兴力鼎本次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 过 835,2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5000%)。

嘉兴力鼎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 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中的减持规定,具体如下: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嘉兴 力鼎投资期限已满36个月不满48个月,其在任意连续6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 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5000%。

(2)松禾成长本次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 过 835,2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500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 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0.5000%。

(3)翁耀根先生本次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 超过 835,2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500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的,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0.5000%。

(4)汪贤忠先生本次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1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796%)。

(5)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发生 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将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及本次减持与重大事项的 关联性。

6、减持期间:

(1)嘉兴力鼎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0 个自然日 内,即自 2026 年 2 月 4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3 日止(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2)松禾成长、翁耀根先生、汪贤忠先生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自 2026 年 2 月 4 日起至 2026 年 5 月 3 日止(根据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7、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 行价将相应调整)。

(二)嘉兴力鼎、松禾成长、翁耀根先生、汪贤忠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 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减持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嘉兴力鼎、松禾成长、翁耀根先生、汪贤忠先生在《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提示性公告》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公开发行前
持股5%以上
股东翁耀根
、嘉兴力鼎
、松禾成长
股份限售、
自愿锁定、
延长锁定期
限的承诺
(1)本企业/本人自港迪技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港迪技术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
等),也不由港迪技术收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港迪技术股份情形的,本企
业/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
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
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则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4)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
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申报前12个
月入股股东
松禾成长
股份限售、
自愿锁定、
延长锁定期
限的承诺
(1)如发行人于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则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
内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如发行人于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12个月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则自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
积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
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5)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汪
贤忠
股份限售、
自愿锁定、
延长锁定期
限的承诺
(1)本企业/本人自港迪技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港迪技术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
等),也不由港迪技术收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港迪技术股份情形的,本企
业/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
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
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则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4)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
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高
级管理人员
李小松、谢
鸣(注1)
股份限售、
自愿锁定、
延长锁定期
限的承诺
(1)本人自港迪技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
术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
港迪技术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港迪技术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的股份;若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
遵守上述承诺;
(3)港迪技术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港迪技术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在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港迪技术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
应调整;
(5)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港迪技术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
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
(6)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本人如违反上
述承诺,则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
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
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间接持有公 股份限售、 (1)本人自港迪技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司股份的监
事高凤勇(
注2)
自愿锁定、
延长锁定期
限的承诺
委托他人管理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
术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
港迪技术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港迪技术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的股份;若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
承诺;
(3)港迪技术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港迪技术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在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港迪技术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
应调整;
(5)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港迪技术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
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
(6)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本人如违反上
述承诺,则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
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
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公开发行前
持股5%以上
的股东翁耀
根、嘉兴力
鼎、松禾成
长、汪贤忠
(作为翁耀
根的一致行
动人)
股份减持承
(1)若本人/本企业拟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
票,本人/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
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2)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需满足以下所有前提条件:①本次发行
时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承诺的锁定期届满;②本人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
赔偿的情形,均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本人/本企业保证减持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
(5)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
相关规定执行。
(6)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港迪技术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本人/本企
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监事高
凤勇;高级
管理人员李
小松、谢鸣
关于未能履
行承诺的约
束措施的承
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事项未能履行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定、
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定、决定;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
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账户;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所有收入(包括但不限于
薪资及各类津贴)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
止。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股东嘉
兴力鼎、松
禾成长、翁
耀根、汪贤
关于未能履
行承诺的约
束措施的承
如本人/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公
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本人/本企业将采取如下措施:
(1)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
裁定、决定,本人/本企业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定、决定;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
企业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账户;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本企业的现金分红
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本企业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注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小松先生、谢鸣先生通过嘉兴力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相关 规定及其承诺,李小松先生、谢鸣先生每年可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2:公司离任监事高凤勇通过嘉兴力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高凤勇先生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不再担任公司监事,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承诺,高凤勇先生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嘉兴力鼎、松禾成长、翁耀根先生、汪贤忠先生此前已披 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嘉兴力鼎、松禾成长、翁耀根 先生、汪贤忠先生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和其他情况说明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 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 间、减持价格及数量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减持股东不是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 存在破发、破净,不存在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 三年年均净利润 30%的情况。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小松先生、谢鸣先生、离任监事高凤勇先生通过 嘉兴力鼎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减持。

(五)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减持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嘉兴力鼎、松禾成长、翁耀根先生、汪贤忠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 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