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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an Guide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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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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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派驻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 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对内幕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员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第五条 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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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 式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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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 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 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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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 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 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 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控股子 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 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部门、分公 司或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派驻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 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交所进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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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做好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 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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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保存十年。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 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九条 在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 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 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 露、透露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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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及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公司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以及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知晓的内幕信 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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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登记部门:

登记时间: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部门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途径及方式 内幕信息所处
1.
2.
是否已将《内幕信息使用须知》提交外部信息使用人
序号 外部使用人单位 外部使用人姓名 外部使用人
所在部门及职务
使用内幕信息的目的或依据
1.
2.

董事会秘书签字: 董事长签字: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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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本内幕信息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本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也不得利用本内幕信息买卖或建

  •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 3、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 4、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 5、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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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登记部门: 编号: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
序号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1
2

法定代表人: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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